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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园管理条例
人等特定群体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游园内容、票价种类、优惠幅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
公园门票、游乐设施、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的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车辆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限制车辆进入公园。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及公园的专业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一条【宠物入园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所辖公园是否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
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的公园,应当在公园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标志。游客不得携带犬只、其他宠物,或者以其他方式将犬只、其他宠物带入公园,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允许携带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的公园,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宠物入园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应当划定宠物活动区域。携带犬只进入公园时,应当向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出示《养犬登记证》,并遵守《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相关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园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园或者要求其离开。
第三十二条【驻园单位和住户管理】除公园管理机构外,公园不得增加新的驻园单位和住户。
现有的驻园单位和住户应当遵守公园管理制度,并逐步迁出。
第三十三条【游乐设施管理】 公园内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志,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并定期检查保养,保持完好、安全。
公园内新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应当由公园管理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绿化及园容管理】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养护公园动植物,维护各类设施,做好园容保洁工作:
(一)植物栽培符合园林栽培技术规程,植被长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
(二)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
(三)保持建(构)筑物、服务设施及标志的整洁完好;设施损坏或者缺失的,及时修复;
(四)依法保护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近现代建筑,并设置标志标识和说明;
(五)保持园内环境干净整洁。
第三十五条【水体管理】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保持公园现有水域面积,不得擅自减少或者改变用途,并保持水体清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具有防洪排涝功能的公园湖泊进行防汛调度和污水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湖泊、水池等倾倒、抛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废水。
公园内各类设施产生的污水、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第三十六条【功能区域划分】公园管理机构根据公园周边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合公园自身特点和游客需求,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显著标识。
在公园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应当在规定的区域进行。在公园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时,不得从事打陀螺及其他影响公众安全或者产生强噪音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公园活动管理】在公园内开展团体或者群众活动的,应当将活动组织者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报公园管理机构,并在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和时间进行。公园管理机构在指定活动区域和时间时,应当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属于大型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显著位置公告举办活动的性质、时间和区域。
第三十八条【公园施工管理】在公园内进行施工,应当遵守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保护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可能影响游客游览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设置安全标志。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第三十九条【安全应急管理】在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疏散游客等措施,并及时向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游客流量应急管理】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游客数量上升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游客集中区域的管理。
游客数量激增,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公园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游客进园、疏散等应急措施,及时向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防灾避险管理】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公园避灾避险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有序地引导避险人员到指定的应急避护场所,避险人员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指挥。
灾害消除后,避险人员应当及时撤出,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恢复公园原貌。
第四十二条【公园防灾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防汛预案,储备防汛物资,在气象部门发布降雨黄色预警后,应立即启动防汛预案。
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公园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公园制高点等应当安装防雷设备。
第四十三条【用地控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绿地,不得私自占用或者以出租、转让等方式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已建成的公园严格控制地下空间开发。确需开发公园地下空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四条【公园用地保护】 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征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偿占用面积的土地和经济损失。
第四十五条【经营管理】 公园内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并遵守公园管理制度,接受公园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公园服务要求】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建立综合服务管理数字平台,实现信息公开和动态监管,提高公园服务质量。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受理群众举报,满足游客合理需求,接受群众监督,促进完善公园服务。
第四十七条【游客遵守的规定】 游客在公园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游园,遵守公园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园管理活动;
(二)维护公园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
(三)维护公园休憩环境,不得大声喧哗妨碍他人游憩;
(四)注意公园安全提示,不得在非开放时间进园,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
公园门票、游乐设施、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的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车辆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限制车辆进入公园。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及公园的专业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一条【宠物入园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所辖公园是否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
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的公园,应当在公园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标志。游客不得携带犬只、其他宠物,或者以其他方式将犬只、其他宠物带入公园,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允许携带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的公园,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宠物入园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应当划定宠物活动区域。携带犬只进入公园时,应当向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出示《养犬登记证》,并遵守《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相关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园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园或者要求其离开。
第三十二条【驻园单位和住户管理】除公园管理机构外,公园不得增加新的驻园单位和住户。
现有的驻园单位和住户应当遵守公园管理制度,并逐步迁出。
第三十三条【游乐设施管理】 公园内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志,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并定期检查保养,保持完好、安全。
公园内新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应当由公园管理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绿化及园容管理】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养护公园动植物,维护各类设施,做好园容保洁工作:
(一)植物栽培符合园林栽培技术规程,植被长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
(二)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
(三)保持建(构)筑物、服务设施及标志的整洁完好;设施损坏或者缺失的,及时修复;
(四)依法保护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近现代建筑,并设置标志标识和说明;
(五)保持园内环境干净整洁。
第三十五条【水体管理】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保持公园现有水域面积,不得擅自减少或者改变用途,并保持水体清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具有防洪排涝功能的公园湖泊进行防汛调度和污水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湖泊、水池等倾倒、抛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废水。
公园内各类设施产生的污水、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第三十六条【功能区域划分】公园管理机构根据公园周边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合公园自身特点和游客需求,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显著标识。
在公园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应当在规定的区域进行。在公园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时,不得从事打陀螺及其他影响公众安全或者产生强噪音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公园活动管理】在公园内开展团体或者群众活动的,应当将活动组织者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报公园管理机构,并在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和时间进行。公园管理机构在指定活动区域和时间时,应当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属于大型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显著位置公告举办活动的性质、时间和区域。
第三十八条【公园施工管理】在公园内进行施工,应当遵守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保护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可能影响游客游览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设置安全标志。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第三十九条【安全应急管理】在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疏散游客等措施,并及时向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游客流量应急管理】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游客数量上升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游客集中区域的管理。
游客数量激增,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公园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游客进园、疏散等应急措施,及时向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防灾避险管理】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公园避灾避险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有序地引导避险人员到指定的应急避护场所,避险人员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指挥。
灾害消除后,避险人员应当及时撤出,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恢复公园原貌。
第四十二条【公园防灾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防汛预案,储备防汛物资,在气象部门发布降雨黄色预警后,应立即启动防汛预案。
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公园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公园制高点等应当安装防雷设备。
第四十三条【用地控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绿地,不得私自占用或者以出租、转让等方式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已建成的公园严格控制地下空间开发。确需开发公园地下空间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四条【公园用地保护】 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征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偿占用面积的土地和经济损失。
第四十五条【经营管理】 公园内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并遵守公园管理制度,接受公园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公园服务要求】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建立综合服务管理数字平台,实现信息公开和动态监管,提高公园服务质量。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受理群众举报,满足游客合理需求,接受群众监督,促进完善公园服务。
第四十七条【游客遵守的规定】 游客在公园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游园,遵守公园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园管理活动;
(二)维护公园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
(三)维护公园休憩环境,不得大声喧哗妨碍他人游憩;
(四)注意公园安全提示,不得在非开放时间进园,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