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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园管理条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9:35:40

钓、宿营、烧烤、投喂动物等;
(五)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放生动物或者种植园外植物;
(六)维护公园游览秩序,不得携带危险品入园,不得在非吸烟区吸烟或者在禁火区使用明火,不得在公园内乞讨,不得擅自散发宣传品、张贴广告、悬挂标语、贩卖物品,不得圈占场地;
(七)爱护公园财物,不得损毁花草树木,不得捕捉或者伤害动物,不得损坏各类设施、设备或者乱涂写、乱刻画;
(八)不得进行非法集会、示威、赌博、酗酒滋事、打架斗殴、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在非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
(九)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设计的法律责任】违反的公园内建设、经营会所、夜总会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高档商业设施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设施设置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的法律责任】违反机构拒不接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车辆入园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停放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对驾驶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宠物入园法律责任】违反法律责任】违反下载。未将活动组织者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报公园管理机构,或者在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外进行的,由公园管理机构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园管理机构有权封闭相关区域并要求其离开。
第五十七条【占用公园用地法律责任】违反机构对违反公园游客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要求违反者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公园管理机构有权采取拒绝其入园、拒绝为其提供服务、要求其离开或者关闭相关区域的措施。
第六十条【执法委托规定】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公园管理机构,实施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违反处罚法》处罚。
第六十三条【听证权利】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府管理的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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