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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制度汇编
组织联合发文公布。双方协商成员需替补时按各自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第五条 平等协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平等协商委员会的权利
1.1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及协商的事项。
1.2要求对方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3对协商规则等程序及注意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1.4依法进行平等协商,就协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对提出建议,进行陈述,表示赞成或否决。
2、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2.1一方代表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对方代表应给予答复。
2.2遵守保密法规,严守企业秘密,
2.3向对方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的情况和资料。
2.4依照平等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
2.5尊重对方成员的协商意见和人格,不得采取歧视和胁迫性行为。
2.6切实代表各自主体方的利益,及时与所代表的主体方沟通平等协商的情况。
2.7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2.8双方代表和记录员对平等协商过程中的个人意见保密。
3、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
3.1企业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做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
3.2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期满,但其作为协商代表参与签订的集体合同期限未满的,企业应与其续签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少于集体合同期满之日。
第六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组织机构
1、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行政和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行政方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推荐确定,职工代表由工会推荐,经职代会或职代会代表团(组)长通过。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合同期相同。
2、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属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
3、各部门(车间)可相应成立监督检查小组,班组设监督员。监督检查工作与民主管理程序相同,在向同级职代会(车间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班组民主管理会)负责的同时,接受上级监督检查组织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平等协商委员会的职责:
1、对集体合同文问题进行协商。
5、每年协商情况应向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报告一次。
第八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起草,签订、变更、解除以及实施全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保证合同切实得到履行。
3、每年就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或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进行报告。
4、对下属单位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制度
第九条 平等协商制度.
1、定期协商制度。协商双方每年至少对集体合同的修改,变更和完善进行2次综合性协商,一般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
2、不定期协商制度。协商双方对集体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互通情况,沟通思想,进行平等协商。协商提出要约的一方,应提前1周将拟定协商的事项通知对方,对方应在15日内,重大问题在30日给予答复。
3、平等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
4、平等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5、协商未达戍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6、协商要坚持由双方推荐一名非协商代表作为会议记录员。协商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予以保存备案。
7、修改、变更的协商结果,应提交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予以确认,并通报全体职工。
8、协商会议的主持者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主持方首席代表临时不在可委托由和依据。
5.4协商受约方首席代表就对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作出回应。
5.5全体代表讨论,以互相信任,以诚相待和良好的合作态度、充分发表意见。
5.6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对协商内容逐项进行商议确定。
5.7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就协商一致的意见提出共同确认的表述方法。
5.8视具体情况和需要,可进行一轮或多轮协商。
6、宣读所议议题的决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存档备案。
7、协商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应向主管机关,上级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咨询,取得指导。
第十二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1、监督检查机构可提前10天向被检查单位或部门下达检查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时间,内容等。
2、被检查单位进行自查,并向监督检查机构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3、监督检查机构成员进行检查,其结果要定期向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和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由领导小组或职代会按权限范围作出决定,组织整改。
4、职工群众日常监督可随时进行,原则上可向同级监督检查组织反映。特殊情况可向上级反映和举报。
5、根据反映或举报,同级监督检查机构或上一级监督检查机构组织调查核实,提出解决意见。
6、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职责权限,同级领导小组或上级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责成有关方面予以落实。
第六章 内容
第十三 条平等协商的内容:
1、关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及对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2、关于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关于职工的具体利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请假、职工保险、集体福利、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等。
第十四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内容:
1、集体合同签订过程监督检查内容:
1.1平等协商双方代表的产生、构成和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双方代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1.2平等协商程序,包括协商、签约、中止、争议处理等执行情况。
1.3集体合同的内容、格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1.4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签字、报送登记和公布的执行情况。
2、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内容: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都在监督检查范围之内。
第七章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形式
第十五条 对集体合同中带有经常性和周期性的工资发放、工作时间、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项目,可采取定期检查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对集体合同履行中容易
第五条 平等协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平等协商委员会的权利
1.1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及协商的事项。
1.2要求对方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3对协商规则等程序及注意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1.4依法进行平等协商,就协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对提出建议,进行陈述,表示赞成或否决。
2、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2.1一方代表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对方代表应给予答复。
2.2遵守保密法规,严守企业秘密,
2.3向对方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的情况和资料。
2.4依照平等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
2.5尊重对方成员的协商意见和人格,不得采取歧视和胁迫性行为。
2.6切实代表各自主体方的利益,及时与所代表的主体方沟通平等协商的情况。
2.7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2.8双方代表和记录员对平等协商过程中的个人意见保密。
3、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
3.1企业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做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
3.2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期满,但其作为协商代表参与签订的集体合同期限未满的,企业应与其续签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少于集体合同期满之日。
第六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组织机构
1、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行政和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行政方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推荐确定,职工代表由工会推荐,经职代会或职代会代表团(组)长通过。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合同期相同。
2、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属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
3、各部门(车间)可相应成立监督检查小组,班组设监督员。监督检查工作与民主管理程序相同,在向同级职代会(车间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班组民主管理会)负责的同时,接受上级监督检查组织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平等协商委员会的职责:
1、对集体合同文问题进行协商。
5、每年协商情况应向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报告一次。
第八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起草,签订、变更、解除以及实施全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保证合同切实得到履行。
3、每年就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或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进行报告。
4、对下属单位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制度
第九条 平等协商制度.
1、定期协商制度。协商双方每年至少对集体合同的修改,变更和完善进行2次综合性协商,一般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
2、不定期协商制度。协商双方对集体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互通情况,沟通思想,进行平等协商。协商提出要约的一方,应提前1周将拟定协商的事项通知对方,对方应在15日内,重大问题在30日给予答复。
3、平等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
4、平等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5、协商未达戍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6、协商要坚持由双方推荐一名非协商代表作为会议记录员。协商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予以保存备案。
7、修改、变更的协商结果,应提交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予以确认,并通报全体职工。
8、协商会议的主持者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主持方首席代表临时不在可委托由和依据。
5.4协商受约方首席代表就对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作出回应。
5.5全体代表讨论,以互相信任,以诚相待和良好的合作态度、充分发表意见。
5.6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对协商内容逐项进行商议确定。
5.7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就协商一致的意见提出共同确认的表述方法。
5.8视具体情况和需要,可进行一轮或多轮协商。
6、宣读所议议题的决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存档备案。
7、协商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应向主管机关,上级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咨询,取得指导。
第十二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1、监督检查机构可提前10天向被检查单位或部门下达检查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时间,内容等。
2、被检查单位进行自查,并向监督检查机构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3、监督检查机构成员进行检查,其结果要定期向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和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由领导小组或职代会按权限范围作出决定,组织整改。
4、职工群众日常监督可随时进行,原则上可向同级监督检查组织反映。特殊情况可向上级反映和举报。
5、根据反映或举报,同级监督检查机构或上一级监督检查机构组织调查核实,提出解决意见。
6、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职责权限,同级领导小组或上级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责成有关方面予以落实。
第六章 内容
第十三 条平等协商的内容:
1、关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及对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2、关于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关于职工的具体利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请假、职工保险、集体福利、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等。
第十四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内容:
1、集体合同签订过程监督检查内容:
1.1平等协商双方代表的产生、构成和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双方代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1.2平等协商程序,包括协商、签约、中止、争议处理等执行情况。
1.3集体合同的内容、格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1.4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签字、报送登记和公布的执行情况。
2、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内容: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都在监督检查范围之内。
第七章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形式
第十五条 对集体合同中带有经常性和周期性的工资发放、工作时间、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项目,可采取定期检查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对集体合同履行中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