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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制度汇编
示。解除城镇职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事先请示公司人力资源部,不得直接做出决定。解除劳务输入人员劳务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办理退用事宜。
8、加强员工沟通,及时缓解员工工作压力,积极解决产生员工挫折的客观原因。
9、绩效考核要客观反映职工绩效情况,做到考核结果与其实际表现信息对称,避免使用不对称信息引发的人事调整、薪酬待遇、劳动关系变更等争议。
10、做好综合工时制职工考勤结算工作,合法核算工作时间。
11、合法规避劳务工与派遣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引发的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12、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包括专项协议)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法定条件与程序,避免因企业违规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13、严格杜绝事实劳动关系与挂靠劳动关系。
14、加强对职工进行劳动合同政策法制观念正面宣传教育。
15、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劳动关系日常动态管理工作。
九、履行劳动争议委员会编制调整与更换劳动争议委员会组成成员审批程序
增加或减少劳动争议委员会编制,应经工会与企业行政领导协商决定。更换工会与职工代表,要事前报经主任委员批准。更换用人单位行政代表,要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十、加强劳动争议委员会组成成员自身建设
要推举正派、公正、有较全面政策水平,有一定思想工作能力,有责任心的人担任调解机构成员。
要明确委员会内部责任分工。
要正确认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保持良好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企业劳动关系在用人主体、利益主体、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职工与经营者关系、处理劳动争议依据、处理劳动争议方式等方面发生的新变化,客观分析,准确把握,公平处理,化解矛盾。
要加强政策学习,熟悉政策法律法规,有政策时效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争议调解能力与做思想工作能力。
要不断总结经验,坚持“双维”宗旨,坚持三方机制,坚持以企业内部调解为主,坚持预防为主。
十一、调解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在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隐瞒不报、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调解委员会将予以解聘。与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要回避。
十二、化建议活动,协助行政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五、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执行。
六、参加伤亡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监督、协助企业采取防范措施。
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合法权益。
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张情况时,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九、监督行政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和协助行政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下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要求限期解决;对拒不执行的,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第五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执行任务时,行政应给予支持。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条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指导和支持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听取汇报和情况反映,督促并协助行政解决班组劳动安全卫生问题。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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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工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要求改正;
4、对工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向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及有关方面汇报,请求处理;
5、接待规定的情况;
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
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三、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l、依法监督;
2、实事求是;
3、依靠群众;
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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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强员工沟通,及时缓解员工工作压力,积极解决产生员工挫折的客观原因。
9、绩效考核要客观反映职工绩效情况,做到考核结果与其实际表现信息对称,避免使用不对称信息引发的人事调整、薪酬待遇、劳动关系变更等争议。
10、做好综合工时制职工考勤结算工作,合法核算工作时间。
11、合法规避劳务工与派遣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引发的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12、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包括专项协议)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法定条件与程序,避免因企业违规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13、严格杜绝事实劳动关系与挂靠劳动关系。
14、加强对职工进行劳动合同政策法制观念正面宣传教育。
15、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劳动关系日常动态管理工作。
九、履行劳动争议委员会编制调整与更换劳动争议委员会组成成员审批程序
增加或减少劳动争议委员会编制,应经工会与企业行政领导协商决定。更换工会与职工代表,要事前报经主任委员批准。更换用人单位行政代表,要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十、加强劳动争议委员会组成成员自身建设
要推举正派、公正、有较全面政策水平,有一定思想工作能力,有责任心的人担任调解机构成员。
要明确委员会内部责任分工。
要正确认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保持良好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企业劳动关系在用人主体、利益主体、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职工与经营者关系、处理劳动争议依据、处理劳动争议方式等方面发生的新变化,客观分析,准确把握,公平处理,化解矛盾。
要加强政策学习,熟悉政策法律法规,有政策时效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争议调解能力与做思想工作能力。
要不断总结经验,坚持“双维”宗旨,坚持三方机制,坚持以企业内部调解为主,坚持预防为主。
十一、调解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在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隐瞒不报、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调解委员会将予以解聘。与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要回避。
十二、化建议活动,协助行政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五、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执行。
六、参加伤亡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监督、协助企业采取防范措施。
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合法权益。
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张情况时,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九、监督行政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和协助行政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下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要求限期解决;对拒不执行的,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第五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执行任务时,行政应给予支持。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条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指导和支持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听取汇报和情况反映,督促并协助行政解决班组劳动安全卫生问题。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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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工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要求改正;
4、对工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向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及有关方面汇报,请求处理;
5、接待规定的情况;
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
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三、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l、依法监督;
2、实事求是;
3、依靠群众;
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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