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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印章管理制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0:33: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学校印章(含学校钢印)、院系部(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印章、院系所印章和学校各种业务专用章、校内各社会团体(各种协会、学会、联谊会等)印章、学校领导手章及电子印章等。 
第三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党委、行政授权的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类印章的审核、制发、补发、检查等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申请、刻制和启用
第四条  印章申请 
(一)印章刻制的申请: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需刻制印章时,由主办部门提交刻制印章申请书,并附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机构的公文,报学校办公室。 
(二)印章换发的申请:印章的印文磨损需要换发时,由用印单位提交换发申请书,并于文尾拓具印模,标明制发日期,报学校办公室。用印单位来学校办公室领新印章时,同时将磨损的旧印章交回封存。 
(三)印章补发的申请:印章损毁或遗失时,监印人员除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外,应提交补发印章申请书,并附原印章的种类、字体、制发日期、毁损或遗失经过及失职人员的议处,送学校办公室按本规定第五条,经核定后,由管理部门补发。补发印章的印文字体应有异于原印章,以示区别。遗失之印寻获时,须即交学校办公室依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办理。 
第五条  印章的核定及制发 
(一)学校院、系,机关部、处,校直属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及国家、省部级各类科研机构(如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的印章,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学校主要党政领导批准,学校办公室制发。
(二)各种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学生假期火车票优待证明章等)、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学校办公室制发。
(三)有关科技、文化研究所的印章,由其挂靠或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办公室制发。
(四)领导手章(即领导人签名章)的刻制,经学校领导同意,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核准,学校办公室制发。手章由领导亲笔书写,刻成长方形。根据工作需要,校领导可刻制中文或英文手章。
(五)院系、机关部、处、室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另制发印章。因工作需要确需制发印章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印章的名称、用途、式样和规格,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学校办公室制发。
(六)学生社团组织(如各种协会、艺术团体等)一般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公章,为便于工作开展, 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团委批准后,可自备各种形式的艺术标志图章或采用学生社团联合会代章。
第六条  刻制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印章,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单位申请,拟写公函,经南充市公安局审批后到指定地点刻制。刻制其它各类印章,由学校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自办或由用印单位承办。
刻制学校二级单位党政印章所需经费,由学校支付;刻制其它类型印章及二级单位下属部门印章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付。 
第七条  印章的启用 
(一)启用印章一般应从便于工作衔接上考虑,确定印章的启用时间。在选择启用时间后,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印章的通知,注明正式启用日期,并附印模,重要印章同时要报上级备案。 
(二)校内印章的启用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启用通知由学校领导或学校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接启用通知后,用章单位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部处秘书到学校办公室办理领取手续,留下印模,签字,同时将应作废的印章交回学校办公室。
(四)业务专用章的启用由各单位领导自行确定。对外产生效用的印章,如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等,在启用前应将启用时间、印章样式通知各有关单位。 
(五)启用印章前应掌握识别真伪的方法。学校办公室和受印单位都须把启用印章日期的材料和印模立卷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以及分管领导应对本单位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般由院系办公室主任及各单位指定的专人负责本单位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负责印章保管和使用的人员称为监印人员,下同)。
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如有遗失或误用,由监印人员负完全责任。
第九条  对不合规定、不符合手续的用印,监印人员应提出异议并向本单位领导或学校办公室报告。要提高警惕,严防私用、盗用公章。 
第十条  印章不固定换发年限。各单位监印人员对本单位各类印章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学校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单位现有的各类印章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一条  主管、监印人员交接时,应拓具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并报送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单位领导、学校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正式印章是按照国家规定,由教育部正式批准、刻制给予学校使用的,它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体现学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对内对外使用。 
(二)部门、单位印章是经学校批准、刻制给各院、系、所和机关各部处使用的,只能以单位或部门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或学校批准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一般不对外使用,更不能未经学校授权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对外使用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对超出学校授权范围或部门职责擅自使用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学校不负法律责任,并要追究当事者个人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专用印章是学校及各职能部门为履行自己的某一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印文中除刊有机关或单位的法定名称外,还刊有专门的用途,如“财务专用章”、“证明专用章”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学校或部门的权力,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四)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种证书的照片上,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五)校领导手章(签名章),属于机关或单位的公务章,代表学校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具有权威性。 
第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用印须由专人负责,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印。 文件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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