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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印章管理制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0:33:24

需用印时,用印单位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等交监印人用印。凡批准手续不全的,一律不能用印,违反此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监印人负责。 
学校、院系和直属单位以及机关各职能部门印章的使用程序如下: 
(一)学校印章的使用,必须由用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或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在领导授权范围内审批,填写用印登记表,监印人凭学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字,经确认无误,加盖学校印章。 
(二)各院系、部、处,校直属单位党政印章的使用,由用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主要党政领导批准,填写用印登记表,单位监印人员凭单位领导签字,确认无误,加盖单位印章。 
(三)各职能单位在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时,盖部门印章。职能部门印章的使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填写用印登记表,监印人员按规定用印。 
第十五条  使用印章的范围一般应与批准人的职权相适应。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第十六条  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能不看内容就盲目盖印,同时,还要看留存材料是否齐全。一般应注意的事项有: 
(一)公文、信函须保留有领导人签批的草稿或《用印申请单》; 
(二)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学校法律顾问室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签发后,方可使用合同章、校章。涉及重大问题的,分管校领导应报经校长或校务会讨论同意后再签发。科研申报材料需加盖校章或分管校领导手章的,须经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后,可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授权办公室用印并至少留存一份相关材料; 
(三)对境外发出的函件若需加盖校章,须先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经校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并至少留存一份相关材料;
(四)毕业证书、荣誉证书等要附有颁发文件领导人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及证书样本,要逐一核对证书及名册的人数是否相符,并点清证书数量与名册的人数是否相同; 
(五)若确实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地记载用印情况。 
第十七条  每次用印都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经办人、监(施)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事项。 
第十八条  监印人员盖章时精力要集中,用力要均匀,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不能盖歪或颠倒。以单位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必须加盖单位的印章。机关正式公文只在落款处盖章。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证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使用带存根据的公函或介绍信、证明信等要盖两处印章,一处盖在公函连接线上,一处盖在机关落款处。凡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都要“骑年盖月”。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要开具时,必须经主管校领导签字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后必须向学校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第二十条  监印人员应定期整理留存材料,把用印留存的材料进行编号整理,归档备案,对其中具有考查价值的,要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正式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不能将印章携带出机关或单位以外使用,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各级领导不得私自用章。 
第二十二条  监印人对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判定是否准予用印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反规定者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印章的停用、销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印章在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和式样变更时应即行停用。停用印章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停用原因,标明停用印章的印模和停用时间。停用的废印不得在原单位长期留存,要及时送交学校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旧印章停用后,已失去原有的法人标志或行政效力,不能作为现行机关、单位职权活动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因单位名称变更,或改变隶属关系,使旧印章停用,而新印章尚未刻制出来时,若有工作急需使用印章,可以采用代章的办法,即用其它的印章代替应使用的印章,代章的使用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面注明“代”字。党政机关之间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下级或者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一般不能代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收回废旧印章后要进行登记销帐。对于重要单位或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应送学校档案馆封存;对于一般单位或临时性单位,保存价值不大的印章应集中起来,定期销毁;属领导个人的手章,可退还给本人或移交学校档案馆封存;一般戳记,可以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销毁。 
第二十七条  销毁废旧印章,必须报请单位负责人批准,销毁时要有主管印章的人员监销。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考之用。
第六章 电子印章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电子印章是应用数字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和模拟传统实物印章的图形化电子签名,其管理、使用方式类似实物印章且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电子印章主要用于在办公自动化(OA)系统中以学校名义下发的公文。
第三十条  在接收到电子公文前,应验证公文电子印章的合法性。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电子公文的打印稿、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使用的电子印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可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电子印章申请,并提交纸质印模。学校办公室完成电子印章制作后,将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电子印章。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由电子印章的主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不得带离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由于使用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的,使用单位须向学校办公室交回电子印章。
第三十五条 电子印章因损坏、遗失等原因不能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将损坏的电子印章交回学校办公室,并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制作电子印章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前学校及各单位制定的印章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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