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末缓考者,凭有关证明和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向主修课专业教师及班主任提出请假,经附中及相关专业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或缓考。
4、对于考场违纪学生的处理,依据《西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考场纪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经学校批准在同类学校借读的学生,该生的日常表现考核和课程成绩考核由所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学生在所借读学校的课程考试成绩本校原则上予以认可。
三、学籍变更
第十二条转专业与转学:
5、学生入学注册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通过班主任向学校及相关专业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校务委员会和相关专业系研究同意,可以转专业:
⑴学生确有某一专业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潜能和专长者。
⑵学生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且达到所转专业基本要求者。
⑶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⑷休学学生复学后,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6、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特殊原因,不便或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学程序如下:
⑴由学生家长向学校书面申请,并出具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书面公函后,经学校研究批准。相关学籍数据,由学校向上级部门报送。
⑵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末和开学初两周内申请办理。
⑶申请转学的学生学籍及档案由本学校向接收学校如实转交。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⑴入学不满一学期。
⑵毕业年级。
⑶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之间不予相互转学。
⑷在外校借读期间因严重违反所借读学校校纪而被责令取消借读资格者。
⑸应退学或责令退学的学生。
第十三条休学与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或令其休学:
⑴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必须停课治疗,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⑵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⑶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家长同意签字者。
⑷学生因创业、就业、工学交替,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2、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病休学生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校委会商议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违法受到公安机关处理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3、学生休学允许的时限:全学程不得超过两次。
4、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四条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或责令退学:
⑴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⑵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
⑶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⑷学生因休学等造成学籍总时间超过休学规定时限者;
⑸一学年累计旷课超过(30学时)者;
⑹自愿要求退学且家长签字同意者;
⑺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⑻试读期内(含新生试读、降级试读、原级试读)成绩不合格者;
⑼主修专业课学期考试不合格并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一学年内主修专业课学期成绩两次不及格者。
⑽文化课和体育课及专业基础课学期考试总评成绩超过2/3门次不及格并经补考后仍有2/3门次不及格者者。
⑾学期日常表现考核或除主修专业课外的课程成绩考核出现第三次不合格者。
⑿日常表现考核不合格与文化课、体育课、专业共同课学期考试总评成绩超过2/3门次不及格或虽未达到2/3门次不合格但补考后仍有1/3门次不及格两种考核结果并存者。
⑿在“降级试读”期内出现日常表现考核或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者。在“试读”期内出现因严重违纪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⑿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必须责令退学者;
2、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⑴退学或责令退学须经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备。
⑵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须由家长负责领回。
⑶学校发给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⑷对于两类考核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如确无其他违纪表现,经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会讨论,校委会批准,可按照“原级试读”一学期的方式处理。但被批准“原级试读”的学生及家长必须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
3、退学学生取消学籍后,不能申请复学,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十五条试读处理
1、除主修专业课外,日常表现考核及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但不在退学条件范围内的,一律作试读处理。
2、试读处理分下列几种情况:
⑴原级试读:非新生第一学年的学生,出现第一次日常考核不合格或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者;
⑵延长试读:新生第一学年试读期内出现第一次日常考核不合格或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者;非新生试读期的学生出现第二次日常考核不合格或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者。
⑶降级试读:跟随原班级学习有较大困难而主动申请降级试读者。新生第一学年试读期内出现第二次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者。受降级试读处理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同类班级就读。降级试读期为一学期或一学。全学程只有一次降级试读机会。
3、受到试读处理的学生试读入学时,必须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试读期间的学生学习成绩考核按照《试读协议》的要求进行。考核不合格者,按照“退学”有关规定处理。
四、奖励和处分。
第十六条奖励。
1、学校对学生学习、上课、技练、艺术实践、社会实践、日常行为规范等,均进行考核。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2、学校设立的奖励类型、奖励评定程序依据《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奖励评定条例》进行。奖励以荣誉奖励为主。
第十七条处分。
1、学校对学生在学习、上课、技练、艺术实践、社会实践、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管理中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批评教育分为:对违纪违规学生的个别批评教育、班会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批评等方式。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有效时限为:警告、严重警告不少于三个月;记过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为一年。处分的相关材料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
4、对于考场违纪学生的处理,依据《西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考场纪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经学校批准在同类学校借读的学生,该生的日常表现考核和课程成绩考核由所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学生在所借读学校的课程考试成绩本校原则上予以认可。
三、学籍变更
第十二条转专业与转学:
5、学生入学注册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通过班主任向学校及相关专业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校务委员会和相关专业系研究同意,可以转专业:
⑴学生确有某一专业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潜能和专长者。
⑵学生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且达到所转专业基本要求者。
⑶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⑷休学学生复学后,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6、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特殊原因,不便或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学程序如下:
⑴由学生家长向学校书面申请,并出具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书面公函后,经学校研究批准。相关学籍数据,由学校向上级部门报送。
⑵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末和开学初两周内申请办理。
⑶申请转学的学生学籍及档案由本学校向接收学校如实转交。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⑴入学不满一学期。
⑵毕业年级。
⑶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之间不予相互转学。
⑷在外校借读期间因严重违反所借读学校校纪而被责令取消借读资格者。
⑸应退学或责令退学的学生。
第十三条休学与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或令其休学:
⑴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必须停课治疗,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⑵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⑶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家长同意签字者。
⑷学生因创业、就业、工学交替,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者。
2、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病休学生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校委会商议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违法受到公安机关处理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3、学生休学允许的时限:全学程不得超过两次。
4、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四条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或责令退学:
⑴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⑵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严重疾病者;
⑶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⑷学生因休学等造成学籍总时间超过休学规定时限者;
⑸一学年累计旷课超过(30学时)者;
⑹自愿要求退学且家长签字同意者;
⑺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⑻试读期内(含新生试读、降级试读、原级试读)成绩不合格者;
⑼主修专业课学期考试不合格并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一学年内主修专业课学期成绩两次不及格者。
⑽文化课和体育课及专业基础课学期考试总评成绩超过2/3门次不及格并经补考后仍有2/3门次不及格者者。
⑾学期日常表现考核或除主修专业课外的课程成绩考核出现第三次不合格者。
⑿日常表现考核不合格与文化课、体育课、专业共同课学期考试总评成绩超过2/3门次不及格或虽未达到2/3门次不合格但补考后仍有1/3门次不及格两种考核结果并存者。
⑿在“降级试读”期内出现日常表现考核或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者。在“试读”期内出现因严重违纪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⑿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必须责令退学者;
2、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⑴退学或责令退学须经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备。
⑵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须由家长负责领回。
⑶学校发给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⑷对于两类考核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如确无其他违纪表现,经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会讨论,校委会批准,可按照“原级试读”一学期的方式处理。但被批准“原级试读”的学生及家长必须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
3、退学学生取消学籍后,不能申请复学,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十五条试读处理
1、除主修专业课外,日常表现考核及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但不在退学条件范围内的,一律作试读处理。
2、试读处理分下列几种情况:
⑴原级试读:非新生第一学年的学生,出现第一次日常考核不合格或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者;
⑵延长试读:新生第一学年试读期内出现第一次日常考核不合格或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者;非新生试读期的学生出现第二次日常考核不合格或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者。
⑶降级试读:跟随原班级学习有较大困难而主动申请降级试读者。新生第一学年试读期内出现第二次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者。受降级试读处理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同类班级就读。降级试读期为一学期或一学。全学程只有一次降级试读机会。
3、受到试读处理的学生试读入学时,必须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试读期间的学生学习成绩考核按照《试读协议》的要求进行。考核不合格者,按照“退学”有关规定处理。
四、奖励和处分。
第十六条奖励。
1、学校对学生学习、上课、技练、艺术实践、社会实践、日常行为规范等,均进行考核。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2、学校设立的奖励类型、奖励评定程序依据《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奖励评定条例》进行。奖励以荣誉奖励为主。
第十七条处分。
1、学校对学生在学习、上课、技练、艺术实践、社会实践、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管理中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批评教育分为:对违纪违规学生的个别批评教育、班会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批评等方式。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有效时限为:警告、严重警告不少于三个月;记过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为一年。处分的相关材料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