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⑴初次违反,情节轻微,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且有改正表现的;?
⑵主动承认错误,如实承认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且有改正表现的;?
⑶主动承认错误,确有悔改表现,并能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⑷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3、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⑴隐瞒违纪事实,影响违纪问题的调查了解者;
⑵拒不承认错误,坚持错误行为者;
⑶违纪后态度恶劣,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⑷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违规者;
⑸群体违纪事件中的主要责任者;
⑹因违纪对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造成损害者;
⑺对校园安全管理形成隐患或造成损害者(主要指打架、打人、结伙打人者;喝酒或借酒闹事者;未经家长、学校批准夜不归宿者;故意破坏或损坏公物者);
⑻屡教不改,犯两种以上错误行为或受处分期间再次达到违纪处分条件者;
⑼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⑴违反宪法,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⑵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者及受到治安处罚处理者。
⑶侵害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或盗窃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者。
⑷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者。
⑸违反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及公共秩序、对校园安全形成隐患或造成损害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⑹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仍无明显进步者。
⑺在第一次处分有效期内,再次严重违纪,达到处分条件者。
⑻在全学程内受到两次(含)留校察看处分或三次(含)留校察看处分以下处分者。
⑼有其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
5、学生有违反校纪行为,事实清楚、影响及后果较轻且学生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确有改正表现者,可予以批评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6、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⑴处分学生,应实事求是,重在教育,并按照慎重和适当的原则进行。
⑵对学生违纪中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者,应遵循先赔偿后处分的处理原则进行。经济赔偿应告知违纪学生家长。
⑶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工作,一般由由附中学生工作室负责组织相关班主任及管理人员和学生调查落实违纪事实。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对学生违纪的处分按照班主任会讨论建议、学生工作室做出处理意见并将意见书面上报校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对于学生严重违纪、情节极为恶劣、后果重大的处理,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或校长、校委会牵头上述工作程序的进行。涉及重大校园安全违纪行为的处理,必须上报学院主管领导或学院主要领导。确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经学院保卫部门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可移交公安或司法机构处理。
⑷在学生违纪问题的处理过程中,一般应有违纪学生的书面事实认定和检查。对违纪学生拒不承认违纪事实但旁证材料可以证明违纪事实的,可依据旁证材料的事实予以处理。
⑸对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结果要同学生本人见面,允许学生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要认真复查并明确答复。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允许受处分学生家长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校要认真复查并在接到家长复议申请一周工作日内明确给予书面答复。
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满,能认真改正错误并有明显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做出鉴定并提出意见,经学校学生工作室报校务委员会研究,可降低处分等级或撤销处分。
⑺学生在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若该生有显著进步,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学校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审批撤销其处分。
第十八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有效期内不得参与各类奖学金和其他非专业类比赛奖项的评定。
五、毕业与结业
第十九条本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和日常表现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验印。
第二十条对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全面考核鉴定合格后,学校准予提前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或未达到规定学分总数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相应科目的补考,考试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毕业证书为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不再补发,经学校核实后可出具证明。
六、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本校三年制和六年制在校中专生,职专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2012年3月24日起实施。原《西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5月修订,2010年9月1日执行)同时废止。其它学籍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报学院及教育厅职成处备案。
4、本规定由西安音乐学院附中解释。
201X年1月10日
⑴初次违反,情节轻微,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且有改正表现的;?
⑵主动承认错误,如实承认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且有改正表现的;?
⑶主动承认错误,确有悔改表现,并能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⑷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3、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⑴隐瞒违纪事实,影响违纪问题的调查了解者;
⑵拒不承认错误,坚持错误行为者;
⑶违纪后态度恶劣,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⑷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违规者;
⑸群体违纪事件中的主要责任者;
⑹因违纪对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造成损害者;
⑺对校园安全管理形成隐患或造成损害者(主要指打架、打人、结伙打人者;喝酒或借酒闹事者;未经家长、学校批准夜不归宿者;故意破坏或损坏公物者);
⑻屡教不改,犯两种以上错误行为或受处分期间再次达到违纪处分条件者;
⑼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⑴违反宪法,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⑵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者及受到治安处罚处理者。
⑶侵害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或盗窃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者。
⑷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者。
⑸违反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及公共秩序、对校园安全形成隐患或造成损害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⑹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仍无明显进步者。
⑺在第一次处分有效期内,再次严重违纪,达到处分条件者。
⑻在全学程内受到两次(含)留校察看处分或三次(含)留校察看处分以下处分者。
⑼有其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
5、学生有违反校纪行为,事实清楚、影响及后果较轻且学生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确有改正表现者,可予以批评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6、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⑴处分学生,应实事求是,重在教育,并按照慎重和适当的原则进行。
⑵对学生违纪中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者,应遵循先赔偿后处分的处理原则进行。经济赔偿应告知违纪学生家长。
⑶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工作,一般由由附中学生工作室负责组织相关班主任及管理人员和学生调查落实违纪事实。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对学生违纪的处分按照班主任会讨论建议、学生工作室做出处理意见并将意见书面上报校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对于学生严重违纪、情节极为恶劣、后果重大的处理,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或校长、校委会牵头上述工作程序的进行。涉及重大校园安全违纪行为的处理,必须上报学院主管领导或学院主要领导。确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经学院保卫部门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可移交公安或司法机构处理。
⑷在学生违纪问题的处理过程中,一般应有违纪学生的书面事实认定和检查。对违纪学生拒不承认违纪事实但旁证材料可以证明违纪事实的,可依据旁证材料的事实予以处理。
⑸对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结果要同学生本人见面,允许学生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要认真复查并明确答复。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允许受处分学生家长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校要认真复查并在接到家长复议申请一周工作日内明确给予书面答复。
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满,能认真改正错误并有明显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做出鉴定并提出意见,经学校学生工作室报校务委员会研究,可降低处分等级或撤销处分。
⑺学生在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若该生有显著进步,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学校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审批撤销其处分。
第十八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有效期内不得参与各类奖学金和其他非专业类比赛奖项的评定。
五、毕业与结业
第十九条本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和日常表现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验印。
第二十条对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全面考核鉴定合格后,学校准予提前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或未达到规定学分总数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相应科目的补考,考试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毕业证书为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不再补发,经学校核实后可出具证明。
六、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本校三年制和六年制在校中专生,职专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2012年3月24日起实施。原《西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5月修订,2010年9月1日执行)同时废止。其它学籍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报学院及教育厅职成处备案。
4、本规定由西安音乐学院附中解释。
201X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