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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物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政机关举办大型活动(会议)及组建临时机构的专用物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重复购置和资源浪费,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的通知》(行政办【2008】98号)有关规定,建立党政机关公物管理制度,设立党政机关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
第二条 公物仓是党政机关举办大型活动(会议)及组建临时机构的物资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资产回收处置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公物仓设在财政局,具体负责公物仓资产的保管、租赁、借用、调剂、处置、回收等工作。
第四条 公物仓仓储资产范围:
(一)党政机关举办大型活动(会议)结束或组建临时机构撤销后收回的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更新报废需交回的资产;
(三)执纪执法部门的罚没物资;
(四)因单位撤并等原因收回的资产;
(五)其他应收回的资产。
第五条 公物仓对资产实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户管理。除报废资产外,全部纳入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对资产的入库、借出、租赁、调剂处置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举办大型活动(会议)或组建临时机构所需资产(除一次性消耗用品),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局批准后从公物仓借用。
第七条 公物仓资产不能满足需要,确需购买的,财政局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政府统一采购,交公物仓保管。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临时或突击性工作需要而单位又不能调剂解决的资产,可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从公物仓借用或租赁。
第九条 使用单位对借(租)用的资产要有专人负责,不得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确保借(租)用的资产安全完整并按期归还。
第十条 罚没物资由执纪执法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执纪执法部门将资产移交公物仓。
第十一条 资产入库,由上缴部门填制《XX县公物移交清单》,公物仓管理人员清点验收、签字盖章,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公物仓对逾期20日没有缴回的资产向牵头部门发放《资产催收通知书》,由牵头部门负责将资产收回后交公物仓。
第十三条 公物仓应对更新换代的自动化办公设备及时进行调剂使用,避免造成浪费和损失。
第十四条 公物仓应及时对如下资产进行整理归并进行公开处置。
(一)不易储存或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
(三)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四)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和其他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十五条 资产的处置严格按照《XX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行财[2009]163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资产的处置收入上缴国库,资产账目应及时进行调整,确保账账、账实、账卡相符。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借(租)用的资产的管理,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截留、挪用、调换、私分处置资产或使资产受到侵害的行为,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执行。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二条 公物仓是党政机关举办大型活动(会议)及组建临时机构的物资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资产回收处置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公物仓设在财政局,具体负责公物仓资产的保管、租赁、借用、调剂、处置、回收等工作。
第四条 公物仓仓储资产范围:
(一)党政机关举办大型活动(会议)结束或组建临时机构撤销后收回的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更新报废需交回的资产;
(三)执纪执法部门的罚没物资;
(四)因单位撤并等原因收回的资产;
(五)其他应收回的资产。
第五条 公物仓对资产实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户管理。除报废资产外,全部纳入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对资产的入库、借出、租赁、调剂处置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举办大型活动(会议)或组建临时机构所需资产(除一次性消耗用品),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局批准后从公物仓借用。
第七条 公物仓资产不能满足需要,确需购买的,财政局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政府统一采购,交公物仓保管。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临时或突击性工作需要而单位又不能调剂解决的资产,可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从公物仓借用或租赁。
第九条 使用单位对借(租)用的资产要有专人负责,不得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确保借(租)用的资产安全完整并按期归还。
第十条 罚没物资由执纪执法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执纪执法部门将资产移交公物仓。
第十一条 资产入库,由上缴部门填制《XX县公物移交清单》,公物仓管理人员清点验收、签字盖章,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公物仓对逾期20日没有缴回的资产向牵头部门发放《资产催收通知书》,由牵头部门负责将资产收回后交公物仓。
第十三条 公物仓应对更新换代的自动化办公设备及时进行调剂使用,避免造成浪费和损失。
第十四条 公物仓应及时对如下资产进行整理归并进行公开处置。
(一)不易储存或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
(三)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四)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和其他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十五条 资产的处置严格按照《XX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行财[2009]163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资产的处置收入上缴国库,资产账目应及时进行调整,确保账账、账实、账卡相符。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借(租)用的资产的管理,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截留、挪用、调换、私分处置资产或使资产受到侵害的行为,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执行。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