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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立医院以及医疗联合体通过多种形式探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医院院长和副院长由理事会按规定聘任或解聘,并探索实行公开竞聘。推进职业化建设,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问责制,考核结果作为院长工作评价、薪酬确定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探索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2016年,重点完善北京友谊医院、北京朝阳医院法人治理运行机制。2017年,着力在北京儿童医院、清华长庚医院等医院探索多种法人治理模式。
(七)强化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和行业评价
完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引导公立医院坚持公益性方向;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制定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行业评价标准,定期组织行业评价,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2016年,对市区两级公立医院开展绩效考核和行业评价。2016至2017年,持续开展公立医院行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八)完善多方监管机制
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加强医院信息公开,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建立定期公示制度。全面实行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电子监管,推进药品电子监管向医疗机构延伸,实现从生产到消费者的闭环监管。发挥医疗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医疗机构依法经营、严格自律。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发挥人大、政协、监察、审计机关以及社会层面的监督作用。推进医疗机构和医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机制。
2016年,对三级医院开展巡查工作,公布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相关信息。2016至2017年,完善本市医疗机构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全市医院巡查活动;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和医疗费用控制考核问责机制,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九)提高公立医院管理和服务水平
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公立医院收支预算管理,推进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推进医疗服务模式创新,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环境和就医体验,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临床路径并加强管理。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2016年,研究制定加强公立医院综合预算管理指导意见。2016至2017年,规范诊疗行为,继续开展医疗服务模式创新。
三、构建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十)大力推进医药分开改革
总结北京友谊医院等5家医院的试点经验,在全市公立医院加快推进医药分开。统筹考虑各级医院特点,制定有利于实现分级诊疗的医事服务费价格政策,医事服务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实施医药产品阳光采购,改革支付方式,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切实降低医药价格;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公立医院补偿渠道,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探索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的途径,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2016年,出台全市公立医院医药分开实施方案,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建立公立医院医药分开的运行新机制:其中,市属医院、区属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属委管医院医药分开工作,由各医院上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军队、武警部队、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举办的医院,由各举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改革医院药事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总药师制度,开展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和处方点评。2017年,改变公立医院收入结构,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的比重;以行政区为单位,力争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全市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十一)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
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本市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的原则,鼓励和规范集团采购、医疗联合体采购和区域联合采购,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公开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品种、价格、数量及调整变化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发挥社会药房资源优势,探索建立医院药品社会化互联网配送服务体系。支持医疗机构制剂在农村地区调剂使用。修订《北京市药品注册快速审查办法》,鼓励儿童用药研究和申报。
根据分批分类的原则,继续实施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逐步降低医药产品虚高价格,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政策调整腾出空间。2016年,完成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的阳光采购,启动中成药阳光采购。2017年,实施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十二)完善财政投入机制
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办医主体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投入效果,重点保障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支出,减轻医院运行资金压力。制定差异化的财政投入政策,对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及相应学科予以倾斜,保障基本运行支出。各医院举办主体要建立新型财政补偿机制,强化财政补助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2016年,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医院管理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市属公立医院设备配置标准,编制配置目录。2016至2017年,制定并实施公立医院分类补偿办法,健全财政补助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清单。
(十三)完善医药价格调节机制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强化价格与医药、
2016年,重点完善北京友谊医院、北京朝阳医院法人治理运行机制。2017年,着力在北京儿童医院、清华长庚医院等医院探索多种法人治理模式。
(七)强化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和行业评价
完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引导公立医院坚持公益性方向;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制定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行业评价标准,定期组织行业评价,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2016年,对市区两级公立医院开展绩效考核和行业评价。2016至2017年,持续开展公立医院行业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八)完善多方监管机制
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加强医院信息公开,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建立定期公示制度。全面实行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电子监管,推进药品电子监管向医疗机构延伸,实现从生产到消费者的闭环监管。发挥医疗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医疗机构依法经营、严格自律。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发挥人大、政协、监察、审计机关以及社会层面的监督作用。推进医疗机构和医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机制。
2016年,对三级医院开展巡查工作,公布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相关信息。2016至2017年,完善本市医疗机构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全市医院巡查活动;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和医疗费用控制考核问责机制,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九)提高公立医院管理和服务水平
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公立医院收支预算管理,推进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推进医疗服务模式创新,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环境和就医体验,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临床路径并加强管理。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2016年,研究制定加强公立医院综合预算管理指导意见。2016至2017年,规范诊疗行为,继续开展医疗服务模式创新。
三、构建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十)大力推进医药分开改革
总结北京友谊医院等5家医院的试点经验,在全市公立医院加快推进医药分开。统筹考虑各级医院特点,制定有利于实现分级诊疗的医事服务费价格政策,医事服务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实施医药产品阳光采购,改革支付方式,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切实降低医药价格;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公立医院补偿渠道,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探索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的途径,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2016年,出台全市公立医院医药分开实施方案,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建立公立医院医药分开的运行新机制:其中,市属医院、区属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属委管医院医药分开工作,由各医院上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军队、武警部队、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举办的医院,由各举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改革医院药事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总药师制度,开展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和处方点评。2017年,改变公立医院收入结构,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的比重;以行政区为单位,力争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全市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十一)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
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本市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的原则,鼓励和规范集团采购、医疗联合体采购和区域联合采购,提高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公开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品种、价格、数量及调整变化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发挥社会药房资源优势,探索建立医院药品社会化互联网配送服务体系。支持医疗机构制剂在农村地区调剂使用。修订《北京市药品注册快速审查办法》,鼓励儿童用药研究和申报。
根据分批分类的原则,继续实施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逐步降低医药产品虚高价格,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政策调整腾出空间。2016年,完成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的阳光采购,启动中成药阳光采购。2017年,实施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十二)完善财政投入机制
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办医主体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投入效果,重点保障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支出,减轻医院运行资金压力。制定差异化的财政投入政策,对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及相应学科予以倾斜,保障基本运行支出。各医院举办主体要建立新型财政补偿机制,强化财政补助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2016年,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医院管理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市属公立医院设备配置标准,编制配置目录。2016至2017年,制定并实施公立医院分类补偿办法,健全财政补助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清单。
(十三)完善医药价格调节机制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强化价格与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