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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医保、医疗政策衔接,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在控制医药费用总额的基础上,加强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优化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取消药品加成,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改革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防范价格异动。加大对价格垄断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竞争充分领域,探索由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谈判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2016年,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在执行《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2012年版)基础上,统筹研究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2016至2017年,积极稳妥推进院前急救、中医、综合、病理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探索分类管理,改革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方式,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放开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或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交由市场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探索建立适应医疗科学技术发展、有利于医疗新技术在临床应用的价格动态管理机制;在静态测算、动态分析、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批、出台一批的原则,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逐步建立以医疗服务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十四)强化医保支付调控机制
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和精细化管理,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模式下,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为辅的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不断优化完善医保总额控制相关政策,在全市公立医院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改革。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有效控制医疗成本。逐步提高医保保障绩效,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对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
2016年,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制度;出台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门诊付费方式等改革并扩大政策覆盖面;推动药品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之间患者用药信息共享,将监管范围由医疗机构延伸至科室和医务人员医疗行为。2017年,扩大DRGs病种数和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实行按DRGs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建立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四、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
(十五)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
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探索实行编制备案制和不纳入编制管理。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探索实行工作人员额度管理。同步调整与编制管理相关的财政经费、养老保险、户籍管理、出国交流、住房补贴等政策,推进医务人员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经医院考察后予以招聘,公开招聘结果。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岗定酬、同工同酬,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等不同岗位特点和需求,探索建立适合不同岗位特点的职称评审体系。
2016年,重点落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及工资调整政策,保障市属、区属公立医院养老保险改革顺利实施;在试点医院探索实行工作人员额度管理。2017年,强化政策衔接,推进不同身份医务人员相互流动;开展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十六)推进薪酬制度改革
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各行业相协调、体现医疗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完善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完善相关政策并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在工资总额下,对关键岗位、知名专家等可以采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收入分配方式。健全薪酬分配约束机制,加强对公立医院薪酬分配的监督管理。
2016年,制定北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年中和年底综合考评工作机制;在国家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框架下,制定市属、区属公立医院薪酬分配办法,加强对公立医院薪酬规范管理,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在市属、区属公立医院开展医院负责人年薪制试点,年薪由公共财政予以保障,与医院收入水平脱钩。2017年,逐步扩大医院负责人年薪制试点。
五、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十七)优化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
按照本市医疗功能定位和人口疏解目标,制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机构设置等相关规划,调整优化医疗资源,提升整体利用效率;增强相关规划的约束力,定期向社会公示规划执行情况。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要求,统筹研究完善首都医疗服务体系,有序调整优化公立医院布局。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增量,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避免盲目扩张。通过疏解中心城医疗资源、政府投资新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通州区规划建设大型综合医院、高水平妇儿医院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提升市行政副中心的整体医疗服务能力。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强中医院建设,提高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途径将部分城区利用率较低的医院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机构。加快专业康复护理机构建设,鼓励引导其与大医院合作。
2016年,出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床位调控、加强康复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研究制定引导中医院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持续推动一批重点医疗机构加快疏解。
(十八)促进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
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及本市贯彻意见,研究完善医疗机构合作试点政策,引导在京医疗机构通过合作办医、专科协作、技术支持、远程会诊、对口支援等形式,与津冀两地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加强京津冀三地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采供血等领域的合作。
2016至2017年,积极推进京
2016年,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在执行《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2012年版)基础上,统筹研究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2016至2017年,积极稳妥推进院前急救、中医、综合、病理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探索分类管理,改革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方式,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放开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或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交由市场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探索建立适应医疗科学技术发展、有利于医疗新技术在临床应用的价格动态管理机制;在静态测算、动态分析、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批、出台一批的原则,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逐步建立以医疗服务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十四)强化医保支付调控机制
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和精细化管理,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模式下,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为辅的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不断优化完善医保总额控制相关政策,在全市公立医院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改革。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有效控制医疗成本。逐步提高医保保障绩效,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对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
2016年,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制度;出台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门诊付费方式等改革并扩大政策覆盖面;推动药品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之间患者用药信息共享,将监管范围由医疗机构延伸至科室和医务人员医疗行为。2017年,扩大DRGs病种数和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实行按DRGs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建立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四、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
(十五)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
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探索实行编制备案制和不纳入编制管理。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探索实行工作人员额度管理。同步调整与编制管理相关的财政经费、养老保险、户籍管理、出国交流、住房补贴等政策,推进医务人员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经医院考察后予以招聘,公开招聘结果。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岗定酬、同工同酬,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等不同岗位特点和需求,探索建立适合不同岗位特点的职称评审体系。
2016年,重点落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及工资调整政策,保障市属、区属公立医院养老保险改革顺利实施;在试点医院探索实行工作人员额度管理。2017年,强化政策衔接,推进不同身份医务人员相互流动;开展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十六)推进薪酬制度改革
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各行业相协调、体现医疗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完善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完善相关政策并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在工资总额下,对关键岗位、知名专家等可以采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收入分配方式。健全薪酬分配约束机制,加强对公立医院薪酬分配的监督管理。
2016年,制定北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年中和年底综合考评工作机制;在国家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框架下,制定市属、区属公立医院薪酬分配办法,加强对公立医院薪酬规范管理,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在市属、区属公立医院开展医院负责人年薪制试点,年薪由公共财政予以保障,与医院收入水平脱钩。2017年,逐步扩大医院负责人年薪制试点。
五、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十七)优化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
按照本市医疗功能定位和人口疏解目标,制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机构设置等相关规划,调整优化医疗资源,提升整体利用效率;增强相关规划的约束力,定期向社会公示规划执行情况。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要求,统筹研究完善首都医疗服务体系,有序调整优化公立医院布局。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增量,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避免盲目扩张。通过疏解中心城医疗资源、政府投资新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通州区规划建设大型综合医院、高水平妇儿医院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提升市行政副中心的整体医疗服务能力。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强中医院建设,提高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途径将部分城区利用率较低的医院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机构。加快专业康复护理机构建设,鼓励引导其与大医院合作。
2016年,出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床位调控、加强康复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研究制定引导中医院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持续推动一批重点医疗机构加快疏解。
(十八)促进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
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及本市贯彻意见,研究完善医疗机构合作试点政策,引导在京医疗机构通过合作办医、专科协作、技术支持、远程会诊、对口支援等形式,与津冀两地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加强京津冀三地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采供血等领域的合作。
2016至2017年,积极推进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