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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工作手则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9:12:20

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按照决策程序、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实施决策,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以及明知决策错误未采取措施加以纠正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严格追究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第四章  联系基层和群众制度
一、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党委要围绕中央方针政策和省委、成都市委、都江堰市委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确定调研题目,或按工作分工自拟题目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材料和决策建议,全年至少形成1篇调研文章。

二、联系社区。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开展“领导挂点、科室包村、干部帮户”活动,做好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每人联系1—3个社区,3—5户困难群众和困难党员。认真做好联系服务、扶贫帮困、排扰解难等工作。

三、做好群众工作。党委要把群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群众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党委班子成员要深入到村、组、户,认真研究,及时解决。认真落实定期接访和重大信访案件包案等制度,亲自接待群众来访、及时阅批群众来信。

四、健全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四个一线”长效机制:坚持重心下移,一线掌握情况;贴近群众所需,一线化解矛盾;强化直接联系,一线增进感情;扩大民众监督,一线检验实效。


柳街镇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五章  考勤制度
一、考勤

(一)坚持机关每天上下班考勤制度。考勤实行集中点名和不定时抽查,工作日实行周一上午9:00、周五下午2:00集中点名制度,遇上班时间调整另行安排。周二至周四由镇党政办考勤,镇纪委随时抽查。

(二)超出点名时间视为迟到;点名会议结束前或者超出1个小时仍未到岗视为缺席;超出两个小时仍未到岗视为旷工;提前离开单位而未说明情况视为早退。

(三)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点名,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在次日上午9:10之前交党政办备案,逾期视为旷工;因参加市上会议的,按会议通知要求进行检查。

(四)考勤结果每月公示。

二、惩处

(一)凡无故迟到、早退、抽查不在岗者,一次在机关全体干部会上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二次在机关全体干部会上作书面检讨;三次按照党政纪律处分条例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二)惩处实行“一岗双责”,当事人涉及的分管领导(或科室、社区负责人)同时做出书面检查。

(三)无故缺席者,一次在机关通报批评并在机关大会作书面检讨,二次以上年终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下档次。

(四)旷工者视其天数按(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五)编外人员参照临聘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外出公示制度
一、时间

外出公示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段,即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5:00。遇上班时间调整另行安排。

二、要求

(一)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凡正常工作时间内不在岗的须在本办公室外出公示栏中写明外出日期、办事去向或不在岗原因、个人联系电话。

(二)外出人员应确保个人通讯畅通。

(三)外出公示人员到岗后及时更新外出公示情况。

三、监督检查

实行由镇领导、纪委定时、不定时抽查监督制度。督查结果在机关集中点名会上通报。

四、惩处

(一)工作人员不在岗、未公示且办公室不知去向的视为旷工,在机关干部会上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

(二)工作人员公示为外出办事,经核查,人员去向与公示内容不符的在机关干部会上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讨。

(三)工作人员不在岗、未公示、经核查为外出办公的在机关做书面检查。

(四)惩处实行“一岗双责”。

 

第七章  首问责任制度
一、定义

(一)有关人员来镇行政机关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有关人员来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转党政办或相关室所。

二、要求

(一)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室所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室所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向对方明确地告知有关承办室所。

(三)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党政办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部门。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的事,都有责任和义务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三、惩处

(一)责任人没有做到首问责任要求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委书记予以诫勉谈话。

(二)责任人接待推诿或刁难群众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当年考核不称职或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章  请销假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工作纪律,有事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书面请假条应写明事由、天数、时间,经逐级批准;报党政办备案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期届满及时到党政办销假。

二、班子成员及局级以上干部请假,需经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后,送党政办备案。

三、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上须具备书面假条,由室所负责人审批,分管领导审查,纪委书记审批后,报党政办备案。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需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还需镇主要领导同意方可休假。

四、机关工作人员直系亲(家)属婚、丧、嫁、娶最多准假3天。

五、机关工作人员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的期限休假,因公请假视为出勤,但需提供请假依据(领导签署意见,会议通知等)。

六、本人结婚、生育、探亲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公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除外),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党政办备案。

七、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逾期休假的,按照《公务员法》及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章  值班管理制度
一、时间

工作日值班时间为下午下班时间至次日早晨上班时间;非工作日为上午9:00至次日上午9:00。

二、要求

(一)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均参加值班,实行机关工作人员轮流值班、领导带班制度,一律不得请假。值班人员在值班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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