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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工作手则
十三、所有工程类维修和建设项目,必须先报党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规划办根据相关规定完成前期的立项、评审、招投标、比选等工作,签定协议和编制预算交书记、镇长、党政办、财政所各存一份,完工后及时编制决算,通过审议,报党委会批准后,凭正式发票财政所方可列支,经发办、财政所负责档案的管理。
十四、所有经济合同、协议交书记、镇长审查。党政办、财政所各一份存档备查。
十五、新增财政资金专户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要求对财政资金专户进行清理和核算。
十六、印鉴和票据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执行,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实行分人分印管理,票据是专人保管并建立领用和核销制度。
十七、强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各室所在上报各类专项资金的申请时应及时与财政所衔接,并将相关资料报财政所一份备查,安排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由财政所与相关室所检查落实。
第二十章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一、范围、对象和条件
机关聘用人员主要指因工作需要由政府聘用的编外人员。机关现在编在岗的聘用人员、新补充编外人员适用本办法。
新受聘人员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拟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国企下岗人员和退役军人。
二、聘用管理
(一)现有聘用人员和新聘人员按本办法进行管理。新聘用人员在市编制部门核准聘用通知后,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镇机关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聘用合同签订15日内,须将合同送人社局备案。
(二)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关系解除。需续聘的,重新签订合同。
三、待遇
(一)聘用人员在3个月试用期内不享受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所有待遇。
(二)受聘人员的工资由镇机关按规定到市人事部门核准,工资不低于都江堰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聘用人员的奖金由党委、政府根据个人业绩和考核结果研究发给。年度中途被辞聘、解聘的人员按照市人社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五)聘用人员享受机关政治生活(参加党、团组织活动等)待遇。
四、考核与续聘
用人单位对受聘人员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实行双向选择和末位淘汰制度。
五、辞聘与解聘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单方辞聘:
1、在聘用期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
2、依法服兵役;
3、考入国家普通高等院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单方或提前解聘: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或年度考核(包括半年和全年考核)不合格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乱纪,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4、不服从机关管理或无故旷工 天以上的;
5、受到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镇机关安排的其他工作;
3、镇机关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本人被解聘当月的基本工资为标准,一次性发给。聘期每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基本工资; 聘期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辞聘、解聘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五)辞聘和解聘时,聘用人员和镇机关都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六)争议与仲裁
在聘用与管理中镇机关与受聘人员发生争议,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向市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章 驻社区干部管理办法
一、驻社区干部产生办法
驻社区干部实行干部和社区双向选择。即由包社区领导所负责的相关科室提供驻社区干部人选,经过机关干部和社区双向选择,最终确定驻社区干部。
二、驻社区干部工作职责
(一)认真了解社区情,为党委、政府反馈各类基层信息。
(二)及时传达镇党委、政府的有关会议精神,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做好驻社区各项工作,做到“五必到、四必访”,并有记录。(村里召开两委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议必到;村里发生重大事件必到;村重要活动必到;党委、政府安排重要工作必到;村干部要求解决重要问题必到。困难户、老党员、老干部、科技示范户必访)。
(四)认真抓好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落实,特别是社区基层党建工作、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经济发展、基层政权建设、治安综合治理、就业、民政、计生、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二)驻村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由镇管党书记牵头组织,镇党政办和纪检办共同负责实施。年度考核参照机关干部年度考核进行,考核时,驻村干部接受派驻村党员、群众民主评议。
(三)考核等次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种。
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或民主评议满意率低于70%的,由镇管党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评定为不称职、民主评议满意率低于50%或工作明显不适应的驻村干部,及时重新调整。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对驻村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驻村任职干部驻村期满,工作成效明显,所驻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大,党员群众反映好,年度考核优秀的,可列入任期优秀驻村干部的表彰对象予以表彰;对符合条件的优秀驻村干部,优先予以提拔使用。
第二十二章 村大生管理办法
根据《都江堰市“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驻村(社区)大学生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经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和考核办法。
一、管理和考核对象
凡参加都江堰市“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签订协议并经人事局统一调配到我镇的大学生志愿者。
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