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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工作手则
机关人员工作手则
镇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党委中心学习组人员组成及管理
(一)党委中心学习组成员由机关党政领导干部组成。党委中心学习组扩大会议可组织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社区书记和主任参加。
(二)党委中心学习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学习秘书一名。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学习秘书由党政办主任担任,同时党政办公室负责学习活动的安排组织及学习资料准备。
(三)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中心组学习会通知。通知包括学习时间、地点、内容、讨论主题等。同时做好学习记录和档案资料采集。
二、学习内容
(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中央、省委、成都市委、都江堰市委及镇党委、政府重要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党风廉政、思想政治、组织工作等党的建设专业知识;不断学习法律、现代经济、规划、建设、科技、文化、管理、旅游、国防等专业知识。
(二)根据要求,制定党委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目标、学习要求、学习专题、阅读书目等。
(三)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加专题学习,经党委审定后召开专题学习会。
三、学习形式
(一)党委中心组原则上每月集中学习1次,时间为半天,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7天。
(二)党委中心组学习可采用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研读原著和学习辅导材料相结合,学习调研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等形式进行。全年形成调研报告至少1篇。
(三)党委中心组学习可邀请相关专家、教授授课,也可根据需要安排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轮流讲课。
(四)根据党委不同阶段的重点工作,每位中心组成员要结合学习计划,在理论学习中联系分管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学习中做好记录。
四、学习要求
党委中心组学习会原则上不得请假,因公事需要请假的,应向党委书记请假。学习期间严格要求自己,按时到场,不得吸烟、接打电话。
第二章 党委会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镇长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出席,机关各科室主任列席。如因故不能出席,需事先请假。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临时召开只研究决策临时动议的议题)。
二、党委会议题由各委员提出,由党政办汇总。凡须提交镇党委会审议的议题,有关科室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等,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提议,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三、党委会召开。必须由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决定重大事项,如人事任免、重大资金使用等,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开会和表决。同时,镇纪委和财政所必须列席。
四、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承办科室主任作主汇报;提出议题或批列议题的委员作补充汇报;各参会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委员进行表决,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讨论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五、党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分管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在执行中如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再次提请党委会审议。
六、党委会由党政办安排专人双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由党委副书记审核,报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会议决定事项,应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通知。关于干部任免、调动和少数暂不宜公开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时,党委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七、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委扩大会议,参会人员除班子成员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机关中层干部、局级干部、社区书记和主任参加。
第三章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监督制度
一、实行“四不直管”。
(一)实行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我市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任职管理初始提名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干部选拔任用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分管副职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监督把关。
(二)实行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财务审批程序,实行经办人、分管财务副职和主要负责同志层层把关的分级负责制和会审制,由分管财务副职具体负责,主要负责同志监督把关。
(三)实行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工作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工作程序,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活动。工程建设项目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分管副职具体负责,主要负责同志监督把关。
(四)实行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制度。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品和服务采购,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采购;按规定可以实行协议采购或自行采购的,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副职具体负责,主要负责同志监督审核把关。
二、建立“五项制度”。
(一)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深入分析科室、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在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风险目录,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二)建立“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属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除需要紧急处置的突发事件外,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不得以现场办公、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制定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建立主要负责同志末位表态制度。主要负责同志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要充分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后末位表态,不得提前作倾向性发言,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的,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充分酝酿后再提交决策。
(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全程记实和票决制度。以书面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如实、客观记录集体决策阶段参会人员发表意见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的末位发言情况,集体表决情况,并存档备查。“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严格执行票决制。
(五)建立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