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内部管理制度
确定或由副局长提出并交局长确定,会议的组织、秘书工作均由办公室负责。
7、局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局党支部会议、局务会议、局领导碰头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会中提出。会议议定事项,应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或授权会议记录人员予以通报。各股室、中心应由负责人出席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负责人不能出席的,应委托本股室其他人员参加,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8、工作会议实行从严掌握、计划控制和定点召开办法。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会期。
第九条 公文审批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抄送县财政局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抄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抄送公文。所有外来公文由局办公室登文后呈报局长审批,再按局领导分工转呈批办。收到外单位征求意见的公文,先由局办公室登文后呈送局长阅签,再送承办股室按要求反馈意见。
2、制发公文应坚持精简、高效、准确、安全的原则。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各股室、中心拟定以县财政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起草后先送局办公室核稿,方可报局领导审批。一般公文由分管领导签发,对于特急公文,分管局领导不在家时,应由局办公室报告局领导,委托其他局领导签发。
第十条 工作纪律
1、全体干部职工要做学习的表率,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总结经验,创新知识,刻苦钻研,精通业务。
2、全局干部职工,特别是各股室、中心负责人,对领导交办或接手的工作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在完成的过程中有问题要及时提出;对已完成的工作,自己检查认定没有错误再上报或反馈,不能领导检查出了问题再辩解。
3、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局领导及各股室、中心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本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违背本局决定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本局发表的讲话、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研究的重大问题的讲话、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告。
4、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政策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委、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理、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5、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接受礼品和宴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谋私利。
6、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局领导、共产党员、各股室和中心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特别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生活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下基层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不迎来送往。
第三章 局机关学习制度
第十一条 局机关学习活动由局办公室负责通知并主持。学习内容包括政治理论、财政业务以及其他相关知识。
第十二条 局机关学习活动采取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体学习主要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等;个人自学主要就确定的内容进行学习,并组织讨论。
第十三条 学习时间确定为每周星期五下午,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局机关学习时间除出差、调研、验收项目或检查工作、病假和其他非常特殊的情况外,不得请假。
第十五条 局机关学习活动必须根据局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每位干部就遵守纪律情况,完成学习任务情况写出学习月记和心得体会,交由局办公室存查,作为年度公务员考评和平时考察干部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集体学习、个人自学和学习讨论情况要有记录,局办公室可以随时督促检查。
第四章 局党支部学习制度
第十七条 局党支部的学习活动由局党支部宣传委员负责通知和主持,并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局党支部的安排制定学习计划,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 学习时间原则上每月召集一次,届时由党支部委员会通知,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组织学习。
第十九条 学习的主要内容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
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决定、决议;
3、党的基本知识、财政业务知识、科学文化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其他相关法律知识等。
第二十条 局党支部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每次学习、讨论的内容由局支委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局党支部组织学习要严肃纪律,党支部成员除因公外出或患病外,一律不得请假,如需请假的,必须经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批准。
第二十二条 局党支部组织的学习讨论情况,由支部组织委员会负责记录,作为年终对党支部和党员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实行上下班(考勤机)签到、签退制度,作息时间按县委、政府统一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从本局工作人员居住分散的实际,上班时间超过准点时间10分钟视为迟到,未到下班准点时间超过10分钟,不办理请假手续擅自提前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视为早退。
第二十五条 请假的种类:
1、病假:局干部职工因病请假,必须提交医院证明(可在病假结束时补交),无医院证明时,计为公休假,公休假期满计为事假;住院者事后必须出具住院诊断书、住(出)院证明。
2、事假:局干部职工因事不能上班者,应事先写好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事假超过30天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
3、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公休假和计划生育假及其他法定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4、局领导班子成员出差、休假,应在事前报局长批准,并将外出时间、联系方式等事项告知局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各股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必须在事前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外出2天以上的报局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因事、因病需请假或休假的,应提前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不办手续或请霸王假的,以旷工论处,不论任何因素的旷工,均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请假,
7、局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局党支部会议、局务会议、局领导碰头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会中提出。会议议定事项,应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或授权会议记录人员予以通报。各股室、中心应由负责人出席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负责人不能出席的,应委托本股室其他人员参加,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8、工作会议实行从严掌握、计划控制和定点召开办法。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会期。
第九条 公文审批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抄送县财政局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抄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抄送公文。所有外来公文由局办公室登文后呈报局长审批,再按局领导分工转呈批办。收到外单位征求意见的公文,先由局办公室登文后呈送局长阅签,再送承办股室按要求反馈意见。
2、制发公文应坚持精简、高效、准确、安全的原则。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各股室、中心拟定以县财政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起草后先送局办公室核稿,方可报局领导审批。一般公文由分管领导签发,对于特急公文,分管局领导不在家时,应由局办公室报告局领导,委托其他局领导签发。
第十条 工作纪律
1、全体干部职工要做学习的表率,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总结经验,创新知识,刻苦钻研,精通业务。
2、全局干部职工,特别是各股室、中心负责人,对领导交办或接手的工作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在完成的过程中有问题要及时提出;对已完成的工作,自己检查认定没有错误再上报或反馈,不能领导检查出了问题再辩解。
3、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局领导及各股室、中心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本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违背本局决定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本局发表的讲话、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研究的重大问题的讲话、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告。
4、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政策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委、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理、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5、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接受礼品和宴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谋私利。
6、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局领导、共产党员、各股室和中心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特别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生活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下基层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不迎来送往。
第三章 局机关学习制度
第十一条 局机关学习活动由局办公室负责通知并主持。学习内容包括政治理论、财政业务以及其他相关知识。
第十二条 局机关学习活动采取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体学习主要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等;个人自学主要就确定的内容进行学习,并组织讨论。
第十三条 学习时间确定为每周星期五下午,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局机关学习时间除出差、调研、验收项目或检查工作、病假和其他非常特殊的情况外,不得请假。
第十五条 局机关学习活动必须根据局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每位干部就遵守纪律情况,完成学习任务情况写出学习月记和心得体会,交由局办公室存查,作为年度公务员考评和平时考察干部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集体学习、个人自学和学习讨论情况要有记录,局办公室可以随时督促检查。
第四章 局党支部学习制度
第十七条 局党支部的学习活动由局党支部宣传委员负责通知和主持,并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局党支部的安排制定学习计划,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 学习时间原则上每月召集一次,届时由党支部委员会通知,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组织学习。
第十九条 学习的主要内容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
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决定、决议;
3、党的基本知识、财政业务知识、科学文化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其他相关法律知识等。
第二十条 局党支部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每次学习、讨论的内容由局支委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局党支部组织学习要严肃纪律,党支部成员除因公外出或患病外,一律不得请假,如需请假的,必须经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批准。
第二十二条 局党支部组织的学习讨论情况,由支部组织委员会负责记录,作为年终对党支部和党员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实行上下班(考勤机)签到、签退制度,作息时间按县委、政府统一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从本局工作人员居住分散的实际,上班时间超过准点时间10分钟视为迟到,未到下班准点时间超过10分钟,不办理请假手续擅自提前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视为早退。
第二十五条 请假的种类:
1、病假:局干部职工因病请假,必须提交医院证明(可在病假结束时补交),无医院证明时,计为公休假,公休假期满计为事假;住院者事后必须出具住院诊断书、住(出)院证明。
2、事假:局干部职工因事不能上班者,应事先写好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事假超过30天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
3、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公休假和计划生育假及其他法定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4、局领导班子成员出差、休假,应在事前报局长批准,并将外出时间、联系方式等事项告知局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各股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必须在事前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外出2天以上的报局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因事、因病需请假或休假的,应提前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不办手续或请霸王假的,以旷工论处,不论任何因素的旷工,均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