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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内部管理制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0:33:45

应提前半个小时以上(半个小时以内无效),并补办请假手续。对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报局长批准,事后必须办理相应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事后所补假条一律无效。自己份内的工作不能及时完成的,不得休假。 
第二十七条  党组成员请假,由局长审批;各股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各股室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各股室负责人批准,两天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凡经审批的假条必须及时送局办公室作考勤登记。 
第二十八条  各股室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必须向股室负责人报告,股室负责人因公外出必须向分管局领导或办公室报告,并委托本股室其他人员代班处理日常事务。局领导外出必须向办公室通报去向。 
第二十九条  假期届满,应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时,应提前一天办理续假报批手续,未办理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  干部职工出差、加班需要补休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因工作确需加班,加班至晚上12点的可补休半天。 
2.因公出差,跨周末的,返回后可补休一天,未跨周末的,返回后可补假半天。 
3.法定假日、休息天因工作需要,加班4小时以上的,由干部职工提出,经股室负责人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安排一天补休。 
以上审批的补休假应报办公室登记。 
第三十一条  不参加会议、学习的一次口头警告,两次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多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年内累计旷工五天、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病假累计超过九十天的,不得参加年度公务员等级评定,取消本年度参加评选先进资格。 
第三十三条  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需要请假者,要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捏造事实请假、出具假病证明、不请假无故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股室、中心负责考勤登记的同志,要认真履行职责。考勤要及时,登记要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各股室、中心的考勤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每月的第一天由办公室将上月的考勤结果汇总存档;每月的第一周星期五下午集体学习时,通报上月的出勤情况。 
第六章  值班制度 
第三十五条  假期期间,局全体男同志实行轮流值班,由至少一名领导干部和两名一般人员组成。 
第三十六条  值班人员的职责: 
1、值班领导负责协调、管理日常工作,遇到重要工作要协同其他领导共同研究解决,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 
2、值班人员要做好考勤登记,到各个办公室巡视,督促职工上班纪律,把当天的有关重要事件进行登记并移交。 
3、值班人员要做好来电记录,并将所有电话内容及时转告相关人员。 
4、值班人员要回答解决力所能及的问题,必要时请示领导予以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第七章  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财务管理实行局长负责制。局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财会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级安排的经费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各股室的业务经费,必须统一纳入本单位经费账户管理,实行统收统支。 
第三十九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安排专人负责财务报账工作。财务人员应及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相关账簿,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月报表、年报表需经局领导及对口股室审核、签字、盖章。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和记录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未经局长签字的原始单据,财务人员一律拒绝核销;若发现虚假、违法原始单据及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原始单据有涂改行为的,要拒绝核销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四十一条  局机关所有经费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 
第四十二条  干部职工因出差或特殊情况需要借支公款的,由局长审批后方可借支。 
第四十三条  日常办公用品实行办公室统一购买,建立领发登记制度。自行到商店购买或签单的一律不予报销。需购置公用物品,由各股室向局办公室报告,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统一购置。凡新购进的物品,必须健全验收制度,有经办人、验收人签字,报办公室建立实物帐,实行领发签字登记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股室、中心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会议,按照会议规模及时间事先编制经费预算,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超过会议标准的部分,财务室不予核销。 
第四十五条  局财务室月初规定时间内将上月的支出情况列表报局领导,以便掌握本局经济运转情况,对机关的发票结算报销要及时予以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会计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第八章  财政信息工作及其他奖励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为鼓励本局干部职工积极撰写财政信息和调研文章,局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被市级媒体采用的,每条给予60元奖励。 
2、被省级媒体采用的,每条给予100元的奖励。 
3、被财政部及中央媒体采用的,每条给予300元的奖励。 
4、撰写调研文章被采用的每篇给予200元的奖励;被省级以上媒体使用的,每篇给予500元的奖励。 
第九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车辆管理 
1、局机关所有机动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供油等统一由局办公室进行管理和调度。 
2、所有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及有关证照,由驾驶员妥善保管。  
3、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车库制,因事不能入车库的车辆应存放在统一指定的停放处,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搞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私人住宅过夜,否则,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4、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特殊情况需向外单位借车的,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向局办公室通报,如需加油的,须经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批同意,原则上不得有其他开支。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与他人驾驶。外单位向我局借车的,须经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且必须由本车司机驾驶,不准换司机,其过桥(路)费、油费、修理费由借车方负责。 
5、逢节假日,一般情况安排一辆车、一名驾驶员值班。其他所有车辆一律归库停放。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经值班的局领导与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方可出车。 
第四十九条  车辆的调度和使用 
1、车辆调度实行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乡镇后城市的原则。为确保局领导工作用车和机关急需用车及重要工作用车,正常情况下出差车辆应当返回待用。 
2、局领导及各股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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