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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实施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3:11:48

物资时,安排专人负责接收,进行登记和清点入库,并填写入库单;抗震救灾物资出库时,必须由物资管理负责人员填写出库单,并核实抗震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保证记录数据进出一致。对发放的各类物资,应当区分种类、数量和发放地区,登记造册,分阶段对物资进行清理和统计,做到账物相符。救灾物资严格实行接收发放“实名制”。
第五条 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制度
(二十)县、乡镇政府及民政、财政等接收部门和单位,主动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上级政府拨付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数额、分配情况;本级政府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数额、分配情况;接收抗震救灾捐助资金物资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情况;对灾后重建资金的分配和物资采购的数量、价格等进行公示;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十一)公开的主要形式: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印发简报公开; 政务公开栏公开;村务公开栏公开;报刊、广播、电视公开;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第六条 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群众信访举报调查处理
(二十二)群众信访举报按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办理。
(二十三)向社会公布信访举报电话。电话受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设立专用电话信访举报记录本和专用信访举报办理批转表,明确信访举报办理责任制。
(二十四)及时受理群众信访举报,认真分析、筛选评估和办理,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结果。
(二十五)建立群众信访举报调查协查机制。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受理的事项,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办理,接收单位不得拒收。负责调查的部门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时,有关单位应该予以积极配合。
(二十六)实行信访举报及时办理反馈制度。认真承办上级交办的群众举报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案件,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有的按要求向社会、新闻媒体公布。
第七条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二十七)依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快查、严办、重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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