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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实施细则
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从农户个人采购的食品及食材,应做好购货记录。
第十四条 食品存放管理。
学校要建立符合安全安全标准的食品储藏、储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食品在校储存期间,要按照食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安全管理;要严防食品在储存期间发生霉变、腐烂和生虫不洁等现象;对过期食品和霉变食品要按规定及时处理,严禁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食品流向学校食堂和学生餐桌。
第十五条 重视学校食堂(伙房)管理。
(一)学校应加强对食堂(伙房)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把其列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食堂(伙房)经营服务工作。学校食堂(伙房)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食堂(伙房)管理员。设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使食堂(伙房)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二)学校食堂(伙房)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仓库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等制度,并公示上墙。
第十六条 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
学校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严把质量和安全关口,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七条 校外供餐管理。
(一)建立校外供贷准入机制。
1.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外供贷的基本条件和评审办法,形成优胜劣汰机制。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2.对预进入"计划"的供贷企业(单位)要先期进行严格的资格(资质)审查,通过筛选,最终确定校外供餐推荐名单,指导学校做好选择。
3.采取"蛋、奶、水果"模式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保障作为确定"蛋、奶、水果"模式的首要条件,要在省、州、县级确定的推荐名单中选择供"蛋、奶、水果"企业(单位)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最安全的供餐模式。
4.采取"蛋、奶、水果"模式的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家长、学生和教师代表,对"蛋、奶、水果"进行两次测评,测评结果上报县级"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未经资格(资质)审查、不在省、州、县级推荐生产出售"蛋、奶、水果"名单之列的企业(单位)和家庭(个人)严禁从事"计划"的"蛋、奶、水果"供应业务。
(二)建立供贷退出机制。
供贷单位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要及时上报县级"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停止其供贷资格并将其清退出供贷名单。
1.供贷企业(单位)签约人无故更换的。
2.出现违反供贷合同(协议)的行为,包括严重降低供贷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贷数量、供贷期间严重缺失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
3.供贷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者,包括已进入名单但尚未实施供贷的企业(单位)、家庭(个人)。
4.供贷期间有克扣、延时、减量、拒绝供贷或服务态度恶劣等现象,情节较为严重者。
5.在协议供贷时间内连续停止供贷三天以上者,或频繁发生停止供贷情况者。
6.在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贷企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贷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贷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贷企业(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贷企业(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贷企业(单位)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贷企业(单位)严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贷餐企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三)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四)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五)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六)严禁制作凉菜;
(七)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八)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九)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十)严禁非食堂(伙房)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区和食品原料存放区,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学校食堂(伙房)、供贷企业(单位)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
第十四条 食品存放管理。
学校要建立符合安全安全标准的食品储藏、储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食品在校储存期间,要按照食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安全管理;要严防食品在储存期间发生霉变、腐烂和生虫不洁等现象;对过期食品和霉变食品要按规定及时处理,严禁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食品流向学校食堂和学生餐桌。
第十五条 重视学校食堂(伙房)管理。
(一)学校应加强对食堂(伙房)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把其列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食堂(伙房)经营服务工作。学校食堂(伙房)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食堂(伙房)管理员。设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使食堂(伙房)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二)学校食堂(伙房)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仓库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等制度,并公示上墙。
第十六条 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
学校校长或学校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严把质量和安全关口,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七条 校外供餐管理。
(一)建立校外供贷准入机制。
1.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外供贷的基本条件和评审办法,形成优胜劣汰机制。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2.对预进入"计划"的供贷企业(单位)要先期进行严格的资格(资质)审查,通过筛选,最终确定校外供餐推荐名单,指导学校做好选择。
3.采取"蛋、奶、水果"模式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保障作为确定"蛋、奶、水果"模式的首要条件,要在省、州、县级确定的推荐名单中选择供"蛋、奶、水果"企业(单位)原则上应优先选择最安全的供餐模式。
4.采取"蛋、奶、水果"模式的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家长、学生和教师代表,对"蛋、奶、水果"进行两次测评,测评结果上报县级"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未经资格(资质)审查、不在省、州、县级推荐生产出售"蛋、奶、水果"名单之列的企业(单位)和家庭(个人)严禁从事"计划"的"蛋、奶、水果"供应业务。
(二)建立供贷退出机制。
供贷单位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要及时上报县级"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停止其供贷资格并将其清退出供贷名单。
1.供贷企业(单位)签约人无故更换的。
2.出现违反供贷合同(协议)的行为,包括严重降低供贷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贷数量、供贷期间严重缺失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
3.供贷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者,包括已进入名单但尚未实施供贷的企业(单位)、家庭(个人)。
4.供贷期间有克扣、延时、减量、拒绝供贷或服务态度恶劣等现象,情节较为严重者。
5.在协议供贷时间内连续停止供贷三天以上者,或频繁发生停止供贷情况者。
6.在学校组织的测评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贷企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贷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贷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贷企业(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贷企业(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贷企业(单位)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贷企业(单位)严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伙房)、供贷餐企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三)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四)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五)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六)严禁制作凉菜;
(七)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八)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九)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十)严禁非食堂(伙房)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区和食品原料存放区,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学校食堂(伙房)、供贷企业(单位)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