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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实施细则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3:12:04

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分工协作,协调配合,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积极应对,及时妥善处理,积极做好患者救治善后处理等工作,维护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八条 各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相互通报,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校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学校、供贷企业(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学校、供贷企业(单位)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共同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职能部门要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办。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原料供应、加工操作、包装贮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各个环节,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要定期对纳入"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供应商依法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明确专人负责,加大抽检频次,及时查处校餐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职级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巡查学校,通过现场指导、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指导学校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师生和餐饮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伙房)、供贷企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到全覆盖和常态化。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管理责任是否到位。
(二)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是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十)对供贷企业(单位)、原辅料供应者、农产品种养殖和经营户是否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相关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建立辖区内供贷企业(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要及时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供贷企业(单位)通报相关部门和学校,停止其供餐资格并将其清退出供餐名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2.学校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3.对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5.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6.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7.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9.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10.有其他违反食品监管规定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扰乱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秩序,妨碍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履行职责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2.危害学校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秩序,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危及食品安全生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3.履行监管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应对职责不到位,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
4.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
(三)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未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与学校商品交易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业主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对供贷企业(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一律停止供贷经营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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