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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工作规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3:14:19

各二级单位、校机关各行政处(室)。各会议承办部门务必于每周四中午12点前,将下周拟召开的会议情况报至校长办公室。 

(六)在与列入每周会议安排表的会议室安排不冲突的前提下,各单位可按照学校会议室管理程序使用会议室。如预订会议室时下周会议安排表尚未印出,使用单位应主动与校长办公室取得联系,以协调使用会议室。 

第四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校机关各行政处室和各二级单位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天津理工学院公文处理规定》(津理工党[2001]5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校机关各行政处室和各二级单位报送学校(校行政)审批的公文,必须由处室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不在时,由指定的负责同志签发。除校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行政处室、各二级单位的请示、报告,主送写“校行政”,并将公文送校长办公室,一般不得直接报送校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报送。

第十八条校机关各行政处室和各二级单位请求学校(校行政)发布、批转的公文,应属于关系全校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行政规章、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以及需要各部门、各单位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对校机关各行政处室和各二级单位报送校行政审批的公文,按公文审批程序和校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由校长办公室按照校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对涉及两个以上校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分管的校领导审批;对重大问题,直送校长审批。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直报校长、副校长个人的公文,如是需行政审批的,应由校领导同志送校长办公室登记后,再按公文的审批程序办理。对越级行文,除紧急情况外,应由办公室退回报送单位,请他们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表示“同意”、“拟同意”或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指示。对需呈送校长审批的事项,应由分管校领导阅后提出初步意见或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提出初步方案,再转呈校长阅批。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第五章行政发文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行政发文是以学校和校长办公室两种名义对上级机关、平行单位或学校所属单位发出的正式红头公文。

第二十三条发文一般由主办单位拟稿,属综合性的、非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文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校长办公室拟稿。

第二十四条文件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精神,文件要求措施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文字简练准确,格式规范。

第二十五条文件草拟、审核、签批、印制、发送等行文要求,按《天津理工学院公文处理规定》执行;要加强对公文内容及其文字、符号的审核校对工作,强化岗位责任,确保文件质量。

第二十六条报送市政府各委局的请示和报告由校长签发。以学校和校长办公室名义向市政府各委局联系商洽工作的函件,一般由分管副校长签发;特别重要的,应经校长同意后,再签发。

第二十七条以学校名义印发的除前条所述公文之外的其他公文,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校长、副校长签发。副校长签发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副校长分管工作的公文,应经相关副校长审核会签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校长审核后,送校长签发。

第二十八条校长办公室可以代学校行文。以校长办公室名义行文(包括转发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校长签发,也可委托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九条校机关各行政处室职权范围内的日常事务,可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或联合向学校(校行政)报文,必须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

第三十条对拟发的公文内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要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学校(校行政);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议,报学校(校行政),由分管副校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六章收文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我校对外(含对上级)收发行政公文的职能部门为校长办公室,其他部门(单位)收到上级对口职能部门的直接来文或顺便捎带回来的文件,应一律交校长办公室登记和分发,不得自行处理或直接转给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以各种方式直接收到的上级来文或批复(含参加会议领取的上级文件),必须坚持“先登记、后使用”的处理原则,即在接到来文后首先送交校长办公室登记,然后再办理借阅、使用手续(或持复印件使用)。

第三十三条凡因违犯本程序而造成上级来文丢失或延误来文所布置的工作进度的,应由直接收文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凡需校领导阅批或传阅的收文,由校长办公室根据校领导职责分工和公文审批程序,送相关校领导阅批或传阅;若校领导同志在阅文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转送其他校领导阅批或传阅,亦可予以批转。

第七章请示汇报制度

第三十五条校行政处室直接向其主管校长汇报工作。各二级单位的具体事宜应分别向相关的主管校长汇报。主管校长负责向校长汇报各部门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或负责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直接向校长汇报。校长可视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听取有关行政处室和二级单位的工作汇报。行政处室或二级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通过校长办公室安排直接向校长汇报工作,但在此之前必须首先向主管校长汇报并听取主管校长意见,不得直接越级汇报。

第三十六条学校授权校长办公室履行行政工作督办职责。校行政处室对于校领导交办的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主动汇报完成情况。未明确规定时限的,要本着“小事不过天,大事不过三(天)”的原则抓紧办理,特殊情况也应在一周之内将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向校领导汇报。行政处室对校领导交办的工作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面提出;若不同意见被校领导否决,则允许保留意见和向上级申拆,但必须根据“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认真执行交办的工作任务,决不允许固执己见、顶着不办,或者阳奉阴违、拖着不办。

第三十七条校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有紧急重大情况、突发事件、离津外出等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十八条对发生危害学校安全和影响学校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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