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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工作规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3:14:19

、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疫情等方面的紧急重大情况,校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处置,并将事(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损失程度、涉及的范围、初步原因等情况,及时向学校(校行政)报告。

第三十九条校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向学校(校行政)报告发生的上述紧急重大情况,最迟不得晚于事(案)件发生后2小时,我校向市政府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3小时。

在正常工作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案)件,要通过正常信息渠道报送;对特别重大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或节假日、夜间发生的情况,应立即向学校值班室报告。 

第四十条副校长离津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校长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津。

第四十一条校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正职行政领导离津出差、出访或休假在两天以上(含两天)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将外出时间、地点及离津期间的工作安排等报校长办公室备案,经校长批准后方可离津。校机关各部门副职领导离津出差、出访或休假,经各部门正职领导同意后,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各二级单位副职领导出差、出访或休假,由各单位正职领导同志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二条校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正职领导因公外出回津后,需本人书面或口头向主管的校领导同志销假并汇报情况,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需向校长报告。

第八章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四十三条为使校领导同志集中精力抓好大事,须从严控制邀请校领导同志出席各种会议和各种礼节性活动。校领导除出席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及外事接待、重要活动外,一般不参加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安排的各类庆典、礼节性接待等事务性活动。

校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一般不要邀请校领导同志出席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会议和礼节性活动。确有必要邀请的,应当事先将活动的内容及具体安排报告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照“谁主管,谁出席”的原则,对口安排,从严掌握。凡事先未报告的临时邀请,原则上不予安排。各单位不得私下邀请校领导陪会和参加接待活动。 

第四十四条无特殊情况需要,校领导同志不以个人名义为本校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也不题词。确需由校领导同志签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也不公开报道。

第四十五条出国访问须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一般应在年初拟定出访计划,按学校批准的计划实施;对于必要性不大、没有具体任务目标的计划外出访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和审批。

副校长的外事出访,由国际交流处提出初步意见,经校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签署意见,报校长同意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然后由校长签发报市政府审批。 

校行政机关各部门正、副职领导及各二级单位正职行政领导因工作需要出国访问,须经该部门(单位)的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同意,再报校长审批。各二级单位的副职行政领导出访,需由国际交流处审核,呈该单位的主管副校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批准。 

第四十六条校长、副校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和港、澳、台、华侨客人,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进行协调,并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党群工作的相关事项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原《天津理工学院行政办事规程》(x理工校[2001]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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