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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9:35:58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出版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规范新闻出版市场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中应当遵循依法、公开、规范、便民的原则。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行政相对人收取涉及许可证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新闻出版许可证监督检查、统一备案和信息公示等职责;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变更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许可证相应位置加盖变更专用章。
许可证加盖实施行政许可的或办理变更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公章或变更专用章后,正许可证申领手续。
第三章 许可证的使用、换发与补发
第十条 许可证持证者应按照许可证所载明的业务范围和期限从事新闻出版活动。
第十一条 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冒用,或者以买卖、租借等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二条 许可证有效期满即失效。持证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许可证的,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
第十三条 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下载。原发证机关应在自收到损坏许可证原件或遗失声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第十四条 换发新的许可证时,应同时收回旧证。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接换发的许可证外,其余旧证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许可证换发部门统一登记销毁,并于销毁后1个月内将换发、销毁情况逐级报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五条 许可证登记的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持证者提出的许可申请,履行审批程序,按审批权限在变更记录页上办理变更登记或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第十六条 许可证登记的非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实施行政许可或受委托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持证者提出的变更申请,原则上应现场即时完成许可证副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许可证信息化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新闻出版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的总体设计、建设指导以及应用协调等工作,实行许可证信息的全国联网、集中公示和有效管理。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要求做好“全国新闻出版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应用工作,严格履行信息采集、报送等职责。
第二十一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条件具备时制作发放电子许可证。电子许可证与纸质许可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行政许可,注销所发放的许可证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无法定行政许可依据或超越权限设立许可证的;
(二)未经法定行政许可,擅自制作、发放许可证的;
(三)违规在许可证上加盖公章的;
(四)擅自改变许可证样式、登记项目并制作、发放许可证的。
第二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由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机构代为填写许可证内容的;
(二)不按行政许可决定填写许可证内容的;
(三)发放许可证时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办理申领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发放许可证的;
(五)未按规定逐级报备废旧许可证销毁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违法违规收取涉及许可证有关费用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监督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涉及许可证的有关工作中,利用职务获取不当利益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行政许可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下载。没有相应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一)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未依法依规进行变更登记的;
(二)涂改、出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四)未按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新闻记者证》等有关人员资格证书不适用系统”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许可证的设立、设计、印刷、制作、发放、变更登记事项、注销等,可参照。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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