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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0:28:29

条  发展党员工作按以下组织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都必须由本人正式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与考察。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党支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对各方面表现优秀者,经团组织推优、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并指定培养联系人进行考察和培养;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教育、培养,通过党校培训,政治审查合格,各方面表现优秀者,经党支部讨论同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报上级党委审批同意后,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支部大会以票决的形式表决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预备党员应及时编入党支部,参加党组织活动。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间要指定专人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培养和考察。预备期满,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党员大会以票决的形式决定预备党员转正,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七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根据不同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和学校中心任务,举办各项培训班,增强党员教育的针对性;坚持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相结合,采取多种学习教育方式,增强教育的有效性,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三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学校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三十一条  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党员要认真执行党的决议,忠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二条  健全并坚持党内生活制度,督促党员自觉参加组织生活,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按期按规定交纳党费;根据党员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对党员进行监督、审查和鉴定。
第三十三条  努力改进党员管理办法,使每位党员都处在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中。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支部,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党员外出学习、工作不超过半年,要转临时组织关系,外出半年以上要转正式组织关系(不含出国党员),以便参加所在单位的组织生活。党组织关系未转出而外出超过半年者,要定期向党组织做思想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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