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主动关心学校发展,立身为公,学以致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延安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从规定报到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组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及身体等全部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延安大学学籍。
第九条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由本人申请,经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具体见《延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节 考勤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由班主任(辅导员)汇总后报教学秘书备案。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自习时间每两节按1节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或其他集体活动者,按每天4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附属医院证明。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院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院长、教务处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院系教务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