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理完学费、图书、财产、设备等毕业离校手续,并将离校清单送交学生处后,方可办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及档案等相关手续。
离校清单以相关部门加盖公章为准。在规定的相关部门中,有任何一个部门手续未清理,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已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学生,原则上三天内离校。确有特殊事宜需在校内办理时,由本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可延长一周离校,超过一周者,学校不再提供住宿、图书借阅等相关生活、学习条件。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延安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应当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教务处、校团委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延安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条例(暂行)》。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六十九条 学生出入校门须自觉佩戴校徽或出示证件,遵守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七十条 爱护公共财物。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凡损坏者,须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延安大学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及《延安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服从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为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学生宿舍不得随便留宿外人。确需留宿者,必须征得所在院系同意,报保卫处备案。有关规定详见《延安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原则,鼓励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身体锻炼、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每年十月份评选一次“三好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对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体育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对学生干部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可分别授予单项荣誉称号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每年与“三好学生”同时评比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见义勇为、舍已为公、勇于救人、拾金不昧等其它高尚行为或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可由有关部门报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或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十四条 奖励实行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办法,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励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均填写登记表,装入本人的档案。
第七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六条 处分分为浮动处分和固定处分两种。浮动处分有: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固定处分有: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七十七条 凡违犯延安大学学生学习、生活管理有关规定的,累计违纪四次或一次违纪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浮动处分。
受浮动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悔改表现,再无其他违纪现象发生,可予取消。受浮动处分期间,继续有违纪行为者,浮动处分变为固定处分。受固定处分后,再违纪一次,处分上升一级。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煽动、组织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九条 犯有第七十七条1-7款错误,虽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离校清单以相关部门加盖公章为准。在规定的相关部门中,有任何一个部门手续未清理,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已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学生,原则上三天内离校。确有特殊事宜需在校内办理时,由本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可延长一周离校,超过一周者,学校不再提供住宿、图书借阅等相关生活、学习条件。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延安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应当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教务处、校团委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延安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条例(暂行)》。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六十九条 学生出入校门须自觉佩戴校徽或出示证件,遵守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七十条 爱护公共财物。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凡损坏者,须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延安大学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及《延安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服从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为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学生宿舍不得随便留宿外人。确需留宿者,必须征得所在院系同意,报保卫处备案。有关规定详见《延安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原则,鼓励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身体锻炼、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每年十月份评选一次“三好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对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体育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对学生干部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可分别授予单项荣誉称号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每年与“三好学生”同时评比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见义勇为、舍已为公、勇于救人、拾金不昧等其它高尚行为或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可由有关部门报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或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十四条 奖励实行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办法,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励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均填写登记表,装入本人的档案。
第七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六条 处分分为浮动处分和固定处分两种。浮动处分有: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固定处分有: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七十七条 凡违犯延安大学学生学习、生活管理有关规定的,累计违纪四次或一次违纪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浮动处分。
受浮动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悔改表现,再无其他违纪现象发生,可予取消。受浮动处分期间,继续有违纪行为者,浮动处分变为固定处分。受固定处分后,再违纪一次,处分上升一级。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煽动、组织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九条 犯有第七十七条1-7款错误,虽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十条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 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成绩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第八十一条 学生犯有第七十七条第1-7款或其它违纪行为,情节较轻 ,未造成大的后果或影响,并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可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
第八十二条 打架、殴打、辱骂、威吓事件的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策划者: 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未伤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伤他人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