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可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附属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在学期末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家长(抚养人)签字同意,经转出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写出审核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并上报教育厅备案。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三)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四)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五)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若达到了退学规定者,也应予退学。
(六)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
(七)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收学院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八)学生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学院,学生原所在院系存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填写《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四份),由转出学校报教育厅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两校协商同意,填写《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五份),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应当转户口 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办理转学手续时或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携带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同时出具原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的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
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原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复查符合入学条件,才允许入学注册。
第三十条 经批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可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本科生因休学而延长的学习时间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困难等原因应当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家长(抚养人)签字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休学学生或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医疗费自理。
休学学生或保留学籍学生户口不变更。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五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教务处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的保留,从其应征入伍开始,直至其退役后一年内为止。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五)休学学生或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当无后续专业时,参照本规定第四十条执行。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附属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在学期末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家长(抚养人)签字同意,经转出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写出审核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并上报教育厅备案。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三)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四)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五)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若达到了退学规定者,也应予退学。
(六)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
(七)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收学院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八)学生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学院,学生原所在院系存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填写《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四份),由转出学校报教育厅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两校协商同意,填写《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五份),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应当转户口 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办理转学手续时或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携带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同时出具原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的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
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原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复查符合入学条件,才允许入学注册。
第三十条 经批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可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本科生因休学而延长的学习时间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困难等原因应当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家长(抚养人)签字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休学学生或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医疗费自理。
休学学生或保留学籍学生户口不变更。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五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教务处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的保留,从其应征入伍开始,直至其退役后一年内为止。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五)休学学生或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当无后续专业时,参照本规定第四十条执行。
第七节 升级、跳级、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七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本人申请跳级,按照高年级培养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其它课程及格的,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
第三十八条 未达到第四十一条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学生须在期末考试周的前两周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后,如遇某学期所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