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程已全部修读及格的情况时,经学生申请,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可允许其停学半年。停学期间的管理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条的款项中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时,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进行,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单独考核不及格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十条 延长学习年限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学院内相近专业,学院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五年制可以选择四年制,但四年制不能选五年制;
(三)本科可以选专科(高职),专科(高职)不得选 本科;
(四)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五)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他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按本规定所做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处分。
(一)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后连续两学期均未取得6学分者(含重修课程考核合格取得学分);
(二)连续两次做退学试读处理者;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应征入伍学生退役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经学校附属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家长同意并经劝说无效者;
(十)在本条第一款中累计及格课程学分时,形势与政策课、军事训练课、健康教育课、任选课、辅修课、必读书目及各种奖励所取得学分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学期课程经考核未取得6学分者,按退学试读处理。未取得10学分者,由所在学院下达警示通知,并向其家长或抚养人寄发学期成绩单;连续两学期均未取得10学分者,按退学试读处理。
(一)申请试读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协议”;
(二)试读生必须随下一年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试读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四十条办理。
(三)试读期间有一学期课程经考核未取得6学分(含重修课程)者,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四)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本科学制四年(医学类学制五年),专科(高职)学制三年,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超过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四十八条 学分或课程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或总课时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规定修读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60-180学分,五年制本科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80-200学分(各专业修读最低学分要求和课时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四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本专业最低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专业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总学分数少于本专业毕业要求10学分以内者,准许学生申请结业,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结业证书。
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按结业处理。
凡结业学生,学校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事宜。
第五十一条 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按规定程序办理毕业相关事宜:
(一)正常学籍学生由所在学院审核上报,并认真填报、核对毕业生信息;
(二)做学籍异动处理(包括申请延长学习期限、退学试读等)的学生,应在拟毕业时间的学期初提出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按当年预计毕业生上报省教育厅;
(三)毕业生须参加新华社、省教育厅组织的电子图像信息采集。
第五十二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延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本科生授予相应门类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此类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就业与离校
第五十九条 毕业生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就业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信守承诺。具体见《延安大学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十条 毕业生在办
在本条的款项中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时,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进行,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单独考核不及格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十条 延长学习年限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学院内相近专业,学院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五年制可以选择四年制,但四年制不能选五年制;
(三)本科可以选专科(高职),专科(高职)不得选 本科;
(四)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五)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他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按本规定所做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处分。
(一)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后连续两学期均未取得6学分者(含重修课程考核合格取得学分);
(二)连续两次做退学试读处理者;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应征入伍学生退役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经学校附属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家长同意并经劝说无效者;
(十)在本条第一款中累计及格课程学分时,形势与政策课、军事训练课、健康教育课、任选课、辅修课、必读书目及各种奖励所取得学分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学期课程经考核未取得6学分者,按退学试读处理。未取得10学分者,由所在学院下达警示通知,并向其家长或抚养人寄发学期成绩单;连续两学期均未取得10学分者,按退学试读处理。
(一)申请试读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协议”;
(二)试读生必须随下一年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试读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四十条办理。
(三)试读期间有一学期课程经考核未取得6学分(含重修课程)者,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四)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本科学制四年(医学类学制五年),专科(高职)学制三年,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超过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四十八条 学分或课程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或总课时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规定修读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60-180学分,五年制本科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80-200学分(各专业修读最低学分要求和课时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四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本专业最低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专业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总学分数少于本专业毕业要求10学分以内者,准许学生申请结业,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结业证书。
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按结业处理。
凡结业学生,学校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事宜。
第五十一条 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按规定程序办理毕业相关事宜:
(一)正常学籍学生由所在学院审核上报,并认真填报、核对毕业生信息;
(二)做学籍异动处理(包括申请延长学习期限、退学试读等)的学生,应在拟毕业时间的学期初提出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按当年预计毕业生上报省教育厅;
(三)毕业生须参加新华社、省教育厅组织的电子图像信息采集。
第五十二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延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本科生授予相应门类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此类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就业与离校
第五十九条 毕业生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就业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信守承诺。具体见《延安大学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十条 毕业生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