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 后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单方面动手打人(殴打他人),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指使别人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团伙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致他人受伤者,一律负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并赔偿受伤者经济损失。
(七)辱骂、威吓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不接受正当的批评教育,无理取闹或辱骂、威吓、打击报复老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三条 在校园内参与赌博、打麻将、酗酒猜拳、摔瓶子、乱喊乱叫、蓄意起哄等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秩序,败坏校风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十四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私刻、偷盖公章等证件者,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重犯类似错误者;
(二)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第八十六条 教务处、学生处是我校实施学生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凡涉及教学活动和旷课问题的违纪处理由教务处受理,其它违纪处理由学生处受理,必要时可联合调查处理。
第八十七条 给学生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有关职能部门审定;给学生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院、系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核,由校务会审定。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八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九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诉的期限。
第九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十四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六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七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4页)》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单方面动手打人(殴打他人),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指使别人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团伙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致他人受伤者,一律负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并赔偿受伤者经济损失。
(七)辱骂、威吓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不接受正当的批评教育,无理取闹或辱骂、威吓、打击报复老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三条 在校园内参与赌博、打麻将、酗酒猜拳、摔瓶子、乱喊乱叫、蓄意起哄等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秩序,败坏校风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十四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私刻、偷盖公章等证件者,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重犯类似错误者;
(二)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第八十六条 教务处、学生处是我校实施学生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凡涉及教学活动和旷课问题的违纪处理由教务处受理,其它违纪处理由学生处受理,必要时可联合调查处理。
第八十七条 给学生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有关职能部门审定;给学生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院、系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核,由校务会审定。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八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九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诉的期限。
第九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十四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六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七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4页)》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