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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公司技术专家选聘管理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20:41:35

队、管理经费等权责。
  7.2 动态管理
  7.2.1 各级技术专家任期3年,实行聘任期内的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依据其职责和任期目标任务,对其实际履职成效和项目完成情况加以定量和定性考核,形成考核意见和结论,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7.2.2 特级技术专家、高级技术专家、技术专家考核由公司人才评价中心负责;助理专家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意见和结论应及时报公司人才评价中心备案。
  7.2.3 对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各级技术专家,可适当进行表彰和重点扶持。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者,解除聘任。聘任期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者,不能参加下一轮竞聘。
  7.2.4 各级技术专家聘任期满,自动终止聘任。
  7.3 逐级晋升
  竞聘上一级技术专家岗位,原则上应在本级技术专家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及以上。对于业绩特别突出且发展潜力大的优秀人才或公司原聘专家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破格晋升。
  7.4 技术专家聘任期内不兼任副处级及以上管理职务。
  7.5 各级技术专家的所在单位和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和培养使用,应在活动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办公条件等方面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同时,要积极配合、支持公司抽调或借用专家。
  8 培养与待遇
  8.1 根据各级技术专家的培养目标和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做好业务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工作,并在学术交流、考察、合作以及科技成果和新技术应用等方面,为其优先提供机会和条件。
  8.2 公司向上级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家政府津贴"、"贵州省省管专家"等候选人,以及在其它专业技术人才评选活动中,优先考虑各级技术专家。
  8.3 各级技术专家聘任期内的工资待遇按其岗级对应标准执行,岗级调整增资部分予以单列,在年度工资总额结算时统一由公司核拨。
  8.4 获聘的各级技术专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规定程序解除聘任,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8.4.1 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警告及以上行政(党纪)处分;
  8.4.2 弄虚作假,谎报、剽窃他人成果;
  8.4.3 对外泄露公司机密;
  8.4.4 因个人行为不当导致公司的形象或利益严重受损;
  8.4.5 调离公司系统或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4.6 由于其他原因应予解聘的。
  9 附则
  9.1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引进公司紧缺的、核心专业的高层次技术人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9.2 各级技术专家在聘任期内利用公司的生产、技术信息和其他条件取得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专利权等均归属公司。
  9.3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建立助理专家选聘管理办法及其他配套制度
  9.4 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9.5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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