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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全面推进全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 就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的信访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全X信访形势,评估、剖析带有共性的信访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和改进意见,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
(二)建立完善接待群众日制度。旗计生局建立和完善局领导班子成员轮流接访机制,苏木镇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镇长、副镇长轮流接访机制。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和越级进京信访事项,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接待,亲自协调处理。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接访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旗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就乡镇接待日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二、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一)严格依法行政。要切实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力度,狠抓制度落实。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
(二)建立信访苗头隐患排查调处制度。要建立、完善信访苗头隐患排查调处机制,对各类可能引发影响稳定的信访信息,要形成自下而上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将倾向性、苗头性信访信息纳入工作视线,解决在初始阶段。
(三)落实信访事项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和落实信访事项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自身执法过错导致信访事项发生,或者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规定,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被上级复查、复核撤销原处理决定的,要视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运行机制
(一)依法律、按政策办理信访事项。要按照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信访人不停访息诉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的“四条标准”坚持依法律、按政策办理信访事项,确保信访事项的处理体现公平、正义,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同时,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而乱开口子,不能因为缠访闹访而改变正确结论。
(二)实行信访事项首接责任制和承办责任制、领导包案责任制。首次接受信访事项的单位、人员和具体承办信访事项的单位、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严格履行职责。对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由单位领导包案处理。
(三)建立信访事项因访反馈制度。对正在办理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信访部门或具体承办单位可视情回访信访人,主动向信访人反馈信访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停访息诉工作。
(四)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责任状中,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秩序
(一)大力畅通信访渠道。要本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的通信地址、电话、传真、接待时间、接待地点和查询信访事项处理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妥善处理缠访缠诉。要按照依法处理、以情息诉的原则,妥善处理缠访缠诉。对诉求合理的部分,要加强督查、督办,推动问题的尽快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并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对坚持不合理诉求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向其宣传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做到以理服人,促其放弃无理要求;对以上访谋利为业和无理缠访闹访的,要加强证据收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的信访人,要进行劝阻、批评、教育。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要视情予以警告、训诫,对警告、训诫无效,哭闹叫骂,堵门拦路,严重影响正常信访秩序的,通知所在地派出所等部门及时采取强制带离等处置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全面推进全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 就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的信访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全X信访形势,评估、剖析带有共性的信访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和改进意见,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
(二)建立完善接待群众日制度。旗计生局建立和完善局领导班子成员轮流接访机制,苏木镇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镇长、副镇长轮流接访机制。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和越级进京信访事项,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接待,亲自协调处理。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接访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旗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就乡镇接待日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二、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一)严格依法行政。要切实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力度,狠抓制度落实。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
(二)建立信访苗头隐患排查调处制度。要建立、完善信访苗头隐患排查调处机制,对各类可能引发影响稳定的信访信息,要形成自下而上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将倾向性、苗头性信访信息纳入工作视线,解决在初始阶段。
(三)落实信访事项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和落实信访事项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自身执法过错导致信访事项发生,或者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规定,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被上级复查、复核撤销原处理决定的,要视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运行机制
(一)依法律、按政策办理信访事项。要按照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信访人不停访息诉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的“四条标准”坚持依法律、按政策办理信访事项,确保信访事项的处理体现公平、正义,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同时,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而乱开口子,不能因为缠访闹访而改变正确结论。
(二)实行信访事项首接责任制和承办责任制、领导包案责任制。首次接受信访事项的单位、人员和具体承办信访事项的单位、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严格履行职责。对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由单位领导包案处理。
(三)建立信访事项因访反馈制度。对正在办理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信访部门或具体承办单位可视情回访信访人,主动向信访人反馈信访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停访息诉工作。
(四)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责任状中,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秩序
(一)大力畅通信访渠道。要本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的通信地址、电话、传真、接待时间、接待地点和查询信访事项处理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二)妥善处理缠访缠诉。要按照依法处理、以情息诉的原则,妥善处理缠访缠诉。对诉求合理的部分,要加强督查、督办,推动问题的尽快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并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对坚持不合理诉求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向其宣传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做到以理服人,促其放弃无理要求;对以上访谋利为业和无理缠访闹访的,要加强证据收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的信访人,要进行劝阻、批评、教育。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要视情予以警告、训诫,对警告、训诫无效,哭闹叫骂,堵门拦路,严重影响正常信访秩序的,通知所在地派出所等部门及时采取强制带离等处置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编辑:阿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