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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网上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8-12-22 19:15:09

整 理文秘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当此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孟庄热电厂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第四条 工程建设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

第二章  质量目标

第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的总目标是:
(一)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二)有效控制质量通病,观感质量及施工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机组达标投产;
(四)整体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

第三章  建设各方的职责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对所监理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三)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
(四)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五)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
(六)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
(七)签发质量签证;
(八)负责按规定监督与控制施工质量,定期编写质量报告;
(九)协助业主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
(十)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含临时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技术工种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四)对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五)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或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报设计单位,经确认后施工;
(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七)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八)定期向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
(九)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工作;
(十)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返工或返修,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十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调试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调试质量负责,调试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调试质量管理体系;
(二)编制调试大纲,并在其中明确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必须按照调试规程、调试工作技术标准、调试大纲进行调试,对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机组分部、分系统和整套启动调试质量;
(四)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及时提出调试报告(总结);
(五)建立、健全调试工作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质量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对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现场行政负责人,应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

第四章  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条 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技术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设计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指导文件施工,并按有关制度、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充分发挥质量保证体系和三级质检机构的作用,做到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控制好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通过过程质量控制来保证整体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及其配备的人员应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责权统一,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相对稳定;各级专、兼职质量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应对有关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及检验程序,弄虚作假的人员,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实行工期、质量、安全和造价四控制时,应始终坚持“质量与安全放在首位”的方针,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防范质量事故于未然;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对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加强对特殊过程的工艺控制;对达不到施工质量控制目的的作业指导文件,监理单位有权拒绝。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施工行为,有权命令停工或返工,对不遵守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施工技术标准(作业指导书)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撤换。
第十六条 在采购材料和设备时,要依法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质量保证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技术选型负责。选型时应明确材料、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特殊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对重要设备制造应建立设计联络会制度,以便协调设备制造和设计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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