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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推动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不断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
第三条 评估原则
(一)统一标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估指标和标准,下载。并按照统一要求开展评估。
(二)统一程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按照“学校填报数据、省级实施、国家总体评估”的程序开展。
(三)客观公正。以学校实际情况为依据,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数据进行评估。评估程序透明,评估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注重实效。强化结果运用,为办学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第四条 评估范围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含职教中心)。
第二章 内容与工具
第五条 评估内容包括学校基分析平台。
数据表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基分析平台将以在线方式进行数据信息收集、校验、汇总和分析。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在规定时间登录指定网址,按照系统操作说明和提示步骤,认真完成相关数据表格的填写,并组织在线填写调查问卷。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数据填报进行指导和过程监督。督促学校按规定时间上网填报相关数据信息,保证所填数据真实可靠。
各省登录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获取下载。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学校及主要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