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复议机构留存一份备案。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达成调解后,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一条 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必须积极履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调解,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结案时限,依法中止行政复议的除外。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存在违法、违纪的调解案件,调解结论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问题,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7〕77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报表分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统计一次。上半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6月30日,全年统计信息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报送统计报表采取电子报送和纸质报送的方式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填报单位印章。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并应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第四条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对本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在按本系统要求报送上级部门的同时,抄报县政府法制办。
第五条 各单位在报送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及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纳入全县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要求,切实做到不漏报、不错报。
九、行政复议案件分析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法制办要对全县法制工作的推进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
第三条 在调研过程中,需要向有关部门调取案卷及有关数据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每年12月要将经县政府同意的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应诉书面意见进行通报,总结政府法制工作经验,指出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对全县典型的个案进行分析。
第五条 对调查研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县政府法制办认为需要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的,依《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对行政执法单位进行评议考核。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配合做好考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在依法行政中表现突出或者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将评议考核纳入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体系,并量化一定的分值。对评议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第九条 对考核不及格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县法制办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负有全面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复议机关及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均须按本规定做好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是指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从受理、审查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图片等。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实行一案一卷,一案一号制度,按照方便利用、利于保密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五条 各类行政复议案件文书必须用国际标准A4型纸。书写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如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打印件,必须用钢笔、毛笔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为立卷审核人。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案件承办人员即开始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该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案件文书材料不完备,应当及时补齐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剔除与本案无关的文书材料。
第八条 立卷归档的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只留存一份原件立卷为正本,多余的决定书及其他文书材料,可以另立一卷为副本,副本可按正本收录文书材料立卷,缺者可复印补足。
第九条 由行政复议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文书材料,可与原行政复议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不归档,由承办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自行处理:
(一)答复来信来访到有关单位的;
(二)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三)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四)内容相同的重份文书材料;
(五)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复制件;
(六)与行政复议案件无关的其他文书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决定;
(五)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六)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批表;
(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八)责令受理或直接受理通知书;
(九)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十)行政复议申请书;
(十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十二)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十三)提出答复通知书;
(十四)行政复议答复书;
(十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十六)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