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十七)第三人参加的行政复议通知书;
(十八)第三人提出的书面意见书;
(十九)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
(二十)第三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十一)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
(二十二)停止执行通知书;
(二十三)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批表、决定延期通知书;
(二十四)行政复议中止及恢复审查通知书;
(二十五)行政复议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
(二十六)行政复议案件请示、报告、处理建议及批复等材料;
(二十七)责令履行通知书;
(二十八)各种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回证;
(二十九)强制执行申请书;
(三十)行政复议建议书;
(三十一)行政复议申请收到凭据存根;
(三十二)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封底)。
第十二条 卷内文书材料按排列顺序,依次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页号应当用铅笔填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封底)不编号。
第十三条 卷内目录应当按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由顺序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号、备注等项目组成。
第十四条 案卷封面按规定逐项填写。行政复议机关是县政府的应写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机关是各政府部门的写本部门名称。案由要用简明、准确的法律术语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写全称。复议请求、结果、日期,应根据案件实际简单、明确地填写。
第十五条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要用钢笔或毛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或用微机打印。字迹要规范、工整、清楚,打印编排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破损或字迹模糊的文书材料应修补或复制,复制件应置于原件前面;
(二)大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
(三)案卷装订不得压住字迹或图画;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五)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汉语译文;
(六)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第十七条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十八条 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左侧装订,长度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装订时不得把文字订在线里。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3个月内立卷,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行政复议档案应按规定定期向同级档案部门移交。
第二十条 随卷归档的音像材料等,按音像档案管理办法整理。
第二十一条 凡纸张类的证物,均应装订入卷,不能随卷保存的应当拍照片附卷,原物按有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备考表》印制在封底上。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审核人的姓名及立卷时间填上以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卷内文书材料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列为密卷,归档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级章。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案卷排列按保管期限至结案时间的顺序进行。即先将案卷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3部分;每一种保管期限的案卷按结案时间顺序排列。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应按保管期限编制案卷目录。每种保管期限的案卷号从“1”开始编起,案卷形成满20年,案卷号截止,案卷目录随之截止,另起一册。案卷目录包括案卷号、案由、申请人、结案日期、页数、期限、备注等项。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建立档案保管、保密、借阅利用等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档案的管理。行政复议档案一般不得外借。
第二十七条 行政应诉案件文书的立卷归档,参照本规定办理。
十一、行政复议备案制度
一、备案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区域社会影响重大的。
二、接受备案机关
(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报市政府备案。
(二)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县政府备案。
(三)公安、工商、地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报县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内容
(一)该案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该案被申请人的答复书;
(三)第三人意见书;
(四)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备案时间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下达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规定上报备案。
五、审查
接受备案的机关对上报备案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是否显失公正。
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不属于受案范围、决定显失公正的,接受备案的机关应当建议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重新处理;坚持不改的,应当撤销其错误的复议决定。
六、指导监督
接受备案的机关应当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所属备案机关的行政复议办案情况进行具体指导、监督,定期分析并通报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情况。
七、具体负责机构
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复议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错案责任,应当依据错误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 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的;
(二)不依法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
(三)不依法办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