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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人才储备选拔暂行办法
党政人才储备选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9-2020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 >的通知》(中发〔2009〕5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管领导班子副职干部的储备选拔。 第三条 党政人才储备选拔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参加党政人才储备选拔的人员,原则上应当是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五条 党政人才的储备选拔资格和条件,应当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重庆市公务员调任暂行办法》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设置学历、年龄、任职经历、工作年限等资格条件。 第六条 党政人才的储备选拔应采取"一推三考"和"一推两考"的方式进行。"一推三考"指在公开推荐报名的基础上,对推荐报名人员进行素质考试、品行考察 阅读完整文章将扣除您 1 点积分,确定要浏览吗?